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迟福林:五年后大城市或放开农民户籍
时间:2010-04-12 11:37:31  来源:网易财经 
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4月9日-11日在博鳌举行,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在此期间与网易财经对话,他表示,今年下半年将是二次转型、二次改革最关键的时刻,预计将集中社会共识探讨发展方式的转变。

至于不久前的两会19年之后再提城镇化,迟福林表示,未来五年城乡统筹方面将有大动作,或许中小城市放开农民户籍,5年左右大城市放开农民户籍。

“现在提转型,最重要的是转变结构主体,转变消费需求主体,而根本在于城镇化。”迟福林说。

“土地的统筹我想前提是要使农民能够对土地的使用权弃权”。他认为,城乡统筹需要突破土地统筹,前提是要保障两点,不能改变农村土地的用途;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受《物权法》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应该是一种物权,而不是债券,应该受《物权法》保护,使广大农民从土地当中能获得财产性收入。”

他认为,在这样两个前提下,统筹城乡土地管理,才有重要的基础。如果这两个前提不确立,说“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弄不好就会走歪了,会出现很多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提问]:第一个问题还是跟去年一样,就是先简单点评一下习主席那个讲话。

[迟福林]:他这个讲话里给了几个很重要的信息。

一、中国政府正在为绿色发展所做出的努力。

这个努力应该说是大家给予了掌声,给予了肯定。

二、透出一个信息。

中国将继续在整个绿色发展,低碳经济当中采取若干措施。包括:新能源、新技术。

三、面向亚洲提出了六点希望。

这三个方面应该是充分体现了中国在绿色发展上自己的一个行动,在绿色发展上自己的国际责任,也说了说中国在绿色发展当中亚洲能够走出一条新路子,中国在这个过程中加强和亚洲之间的合作。

[提问]:其实绿色这个主题,在您第二次改革里面有一个部分就是关于低碳这一部分。就是还是涉及到你二次改革的问题,就是收入的问题。您今年两会也提到了,您个人认为我们今年下半年有没有一个重大的转变,因为过去二三十年都在谈这个转变。现在有没有可能突破的转变?

[迟福林]:我想今年下半年可能正是我们二次转型、二次改革当中最关键的时候。关键在哪里呢?我想下半年可能会集中社会各个方面的共识,建议来形成国家关于下一步以发展方式为主线的二次改革的一些重要决策。我想下半年可能有一个中共中央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恐怕需要讨论这样的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明年两会恐怕更需要讨论“十二五规划”,所以下半年特别特别重要。就是形成共识,然后提出一个:以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的二次转型、二次改革的新的路线图。我想可能更重要的是在这个。

[提问]:这次两会也是19年之后再提一下城镇化,对未来城镇化的比例,大部分人都做过一个1%的预测,但是国外有些观点是认为,目前有一些城镇化的统计比例会低,可能未来没那么高的增速,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迟福林]:我预计未来5年城镇化率会比较高,它有几个大前提。

1.未来5年在城乡统筹方面,会有一些大的动作。

比如:中小城市放开农民户籍,5年左右大城市放开农民户籍。这是一个大前提,如果一旦在城乡统筹上,或者城乡一体化上有大的突破的话,对中国的城镇化率会有很重大的影响。这是一个。

2.发展方式转型、结构调整主体在哪里?在城镇化。如果没有城镇化,我们说我们要调结构、增加服务业比重都是很困难的。

3.我们说拉动消费需求。消费需求的主要载体在哪里?在城镇化。

这些因素加起来,我想未来5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年均水平,在我看来至少在1.2-1.5左右,也就是说5年下来我们城镇化率由现在的46,可以至少在50以上,搞的好会在53-55。这标志着什么呢?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城市化时代,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城市化主导的时代。这标志着以城市化为主导,来扩大国内需求,实施这样一个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以城市化为载体,如何走低碳经济,走绿色之路。给你提出一些新的课题挑战。

[提问]:您刚才说到城镇化的过程中有统筹,包括户籍统筹。但是很重要的一个可能是土地的统筹,这方面有没有突破呢?

[迟福林]:土地的统筹我想前提是要使农民能够对土地的使用权弃权。土地的统筹可能有两个是大问题。1.不改变农村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的管制应该很严格,作为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来讲,这个很重要。2.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应该是一种物权,而不是债券,应该受《物权法》保护,使广大农民从土地当中能获得财产性收入。这是两个大前提。

在这样两个前提下,统筹城乡土地管理,才有重要的基础。如果这两个前提不确立,我们说“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弄不好就会走歪了,会出现很多问题。

[提问]:物权那一块,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迟福林]:物权就是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不仅是承包的关系,不仅是你给我多少年的关系,这个使用权我们说五十年、七十年不变,其中具有某些物权化的性质。如果是物权化,它可以流通、它可以转让,它可以作为一个股份。这使得这个土地的使用权,就有了一定的物权性质。如果是债券的化,我债权人随时都可以改变这个关系。

所以1996年中央就提出了,那时候我们建议: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使这个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化的性质。这个很重要,我们现在在这一块,应该说解决的还不是很彻底。所以农民从土地中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还很小,这也是造成城乡差距当中,收入差距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提问]:比方说具体体现在什么地方?

[迟福林]:它就受《物权法》保护了。你这个土地转让,我农民是谈判的主体,我是这个土地的主体,所以你政府不能够随便说拿走就拿走了,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现在农民土地使用权应该纳入到《物权法》的保护范围。

[提问]:这是说的耕地?

[迟福林]:对。

[提问]:还有一些是建筑用地,非农用地,也是农村的。对于这一块的统筹你怎么看?

[迟福林]:不管什么用地,它只要是农民的,农民就应该成为谈判的主体。但是当然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当中,城乡的土地的的这种统一管理,这是一个大势所趋。所以我一再强调的,我们需要这样一个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需要城乡统筹土地管理,但是农地的用途和农民对于土地的这样一种物权保护,一定要作为基础,一定要作为前提。要不这样的话,我们恐怕搞不好就会出很大的问题。

[提问]:那建设用地的用途也需要保护吗?

[迟福林]:建设用地它是谈判的主体啊,你不能随便说你就把他给取消了。一个农庄土地就给灭了,那是不行的啊。他是谈判主体,他受法律保护,他有这法律上的权利。

[提问]:最后一个小问题。我也遇到一些宅基地也是农民自己的,但是现在不允许农村到这一块去买或者租。这个障碍您是怎么看?

[迟福林]:宅基地的问题就是我们刚才讲的一样,宅基地的问题造成一个什么问题呢?农民的房子没有产权证,他世世代代住的房子或者他新盖的房子没有产权证。如果土地真能变成物权性质的话,农民宅基地就可以流动了。只要我这个宅基地是房屋,我就完全可以有产权证,我就完全可以流动的。所以宅基地的解决,也和农民对于土地的物权性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要确切的。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