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进一步明确海上搜救工作的机构和职责,强化法律责任,完善合作机制。《规定》明确规定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搜寻救助行动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是海洋大省、航运大省和海事大省,海岸线长达4100多公里。随着海上交通运输、石油开采、观光旅游等行业领域的不断发展,海上从业人员不断增多,海上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海上搜救任务日益繁重。
据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广东海事局局长梁建伟介绍,新《规定》明确了广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同时,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海上搜寻救助队伍,建立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的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机制。
新《规定》还对中止和终止的海上搜救行动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对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指挥的;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搜寻救助行动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