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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儿童收养垄断,回归自由收养制度
时间:2013-04-07 21:22:51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陈斌 
    编者按:2013年2月网络爆出了“十堰儿童福利院7名儿童被冻死”,湖北省十堰市调查组公布了调查结果,称内部临时工发帖泄愤,7名儿童都是因疾而亡,但亦承认救治投入不足,有保育员粗心导致儿童斗殴受伤的情形。再之前,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造成7名孩童死亡。机构收养,无论是官办的还是民营的,原则上应该是一种补充的收养方式,家庭收养恐怕才是最主要的收养形式。那么是什么阻碍了家庭收养呢?南方周末刊发此文,供读者参考。

    “儿童”,是一个听到了能让成年人的心变柔暖的字眼,我们总是把儿童与可爱、柔弱、需要成年人关爱和照看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对儿童的爱怜之意是写在人类基因中的本能,对自己孩子的爱让我们的基因得以绵延,“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既顺应自然,又符合人道。因此,几乎没有比儿童权益受到成年人的侵犯和儿童得不到应有的养育照料更能激发一个社会的愤怒和道德感了,而收养儿童问题在中国则更令人五味杂陈。

    一些看似孤立的事件

    凭借更多的政府作为和更多的道德血液来解决问题?

    看看几件似乎孤立的事件。

    (1)2011年5月,《新世纪》周刊等媒体报道了“邵氏孤儿”事件:湖南省邵阳隆回县,从2000年以来,至少近20名婴儿被以“非法收养”的理由从农民手里交到当地儿童福利院。实际上,这些儿童有被私下收养的,但相当多的一部分是农民亲生的,甚至包括没有违背计生政策的“合法”婴儿。这些孩子被统一改姓为“邵”,部分已被海外收养。收养者是要交钱的,《新京报》从南昌市收养中心调查,得知2011年的时价为35000元人民币,2009年时为3000美元,大概反映了通胀和人民币结算的趋势。

    (2)2008年5月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了630名孤儿。地震后不久,当需要收养的消息放出去之后,绵阳几个民政局的电话都被打爆了。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提出收养意愿的人有八万多人。平均一百多个家庭抢着收养一个孤儿,比报考的许多公务员岗位还要热门,消化这些孤儿、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似乎不在话下吧?不过根据2012年5月媒体的回访,四年之内,只有12名孤儿被成功收养,那些纷纷然要收养的热心人跑哪儿去了?

    (3)拐卖儿童太遭人恨了,有孩子的家庭想到有人贩子用糖果把孩子骗走就不寒而栗。这些年来,全国各地孩子被拐走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那些父母在外地打工、祖父母辈无力有效照看的“留守儿童”或跟在打工父母身边但父母疏于照看的“流动儿童”。2009年4月,公安部部署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截至当年10月28日,解救被拐卖儿童2169人;截至2011年2月,解救被拐卖儿童9300人。截至2010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两年内找回失踪儿童1478人。

    乍一看,这三个事件彼此之间没什么明显的联系,似乎能很轻松地给予相应的解决方法:在“邵氏孤儿”事件中,对当地儿童 福利院把违背别人意愿抢夺过来的孩子抚养权转让给外国人,“政府该管管了”,对涉案的“个别工作人员”可予以处罚,重申收养孩子不得收取对价,让别的儿童福利院引以为戒;对声称欲收养汶川孤儿却未见行动的国人,应谴责其口惠而实不至,呼吁大家献出真情;对人贩子拐卖儿童,敦促政府加强执法,加重刑法,最好对连买小孩的一并治罪。简单说,希望凭借更多的政府作为和更多的道德血液来解决这些问题。

    儿童收养的强制垄断制度

    在中国,儿童福利院对儿童收养的强制垄断并无法律条文的明确授予。
 
    不过,某些儿童福利院的“不法行为”,国人对孤儿的“爱心不足”及猖獗的儿童贩卖现象确实是有深层次联系的:中国目前事实上存在儿童收养强制垄断制度。

    所谓强制垄断,与此相对应的是市场垄断。后者是竞争者以全新的产品或更有效率的生产方法和商业模式在市场上取得的暂时性优势,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如目前苹果和三星在智能手机领域的领先地位。这样的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稍稍懈怠或误判市场走势,就很容易失去,例如胶片时代的霸主柯达公司就在数字时代破产了。强制垄断是权力通过人为制造准入限制等造成的垄断,是强制约束市场竞争的产物,也不能以市场经济的方式予以消除。

    在中国,儿童福利院对儿童收养的强制垄断并无法律条文的明确授予,翻阅中国的收养法,没有收养儿童必须经过儿童福利院的规定。不过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考虑到儿童福利院作为收养被遗弃儿童的官方机构,本来就是民政部门主管和经营的,实际的结果是,不通过儿童福利院或至少要向其缴纳“赞助费”或“慈善捐赠”,“合法收养”很难办得成,人家不给你盖章和行政许可,相关的手续就走不下去。

    儿童福利院基本上强制垄断了儿童收养的供给,其必然结果是带来租金,这个租金,你叫什么都行。一开始就叫抚养费或赞助费,不过媒体对儿童福利院收钱普遍不满,如江苏南通和陕西安康的儿童福利院都被曝光过收养儿童要缴赞助费。不过租金在那里,不收怎么行呢,那就搞“自愿捐赠”吧。

    如,针对2009年网络上出现的《为什么收养孤儿要交给福利院高达数万元的费用?》一帖,湖南常德市民政局专门做出了公开答复,称“经调查,福利院确实在领养儿童时积极引导领养家庭捐赠款物,为领养孩子的其他兄弟姐妹改善条件。因工作不细致,管理不完善,福利院个别工作人员或保育员信口开河,没有做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可能引起部分家庭误解,对此深表歉意,并将加强管理。福利院接收捐赠与领养不存在一对一的关系,也没有强行收取”。

    又如,在邵氏孤儿曝光后,媒体专门调查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情况,2011年5月23日,南昌市收养中心二十多名中国儿童被外国人领养,每份协议都有“乙方自愿向甲方捐赠35000元”的字样。自愿捐赠?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在儿童收养强制垄断制造出租金的情况之下,我们就不难理解湖南邵阳隆回县儿童福利院把农民“非法收养”的儿童强行收上来转让给外国人收养的行为,没有利益的强烈驱动,它有必要做这种伤害人伦的事情吗?

    中国是美国家庭跨国收养的第一来源国

    国内收养程序非常繁琐,比领取准生证复杂多了。此外,国际收养相对于国内收养有额外的优待。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收养签证统计(adoption visa issuance)》显示,从1999至2010年12年间,美国家庭共收养中国孤儿超过64000名,在最高峰的2005年曾达到过7900名,当年每3名收养的孤儿中就有1名来自中国,中国是美国家庭跨国收养的第一来源国。例如前美国驻华大使洪博培和妻子亲生了5个孩子,1999年,洪博培夫妇从江苏扬州市的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小女孩,取名杨乐意。

    根据中国也已加入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规定:“国内收养是主流,而国际收养只是补充。”不过,美国学者Kay Johnson发现,从官方福利机构收养的数字来看,中国的国内收养2005年之前比国际收养略高,大致相当。在2005年,首次出现国际收养大于通过福利机构的国内收养数量,前者为1.4万左右,后者为1万。

    2009年,民政部启动的全国范围内的孤儿现状调查,中国的孤儿数量达到71.2万。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收养登记合计44260件,其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登记分别为39801件和4459件。美国人收养占外国人收养登记总数的66.8%。国内收养与国际收养的比例在好转,但有这么多的孤儿等待收养仍是一件异乎寻常的事情,且政府规定单个儿童福利院的涉外收养率不能超过4%,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原因在于中国国内收养比外国人国际收养要难得多。中国现行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外国人来中国收养儿童并没有同样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儿童,据称只是为了防止借收养逃避计生,问题是,难道不可以借助DNA检测确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没有亲子关系吗?

    更重要的是,国内收养程序非常繁琐,比领取准生证复杂多了。国际收养有1999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程序很简单,国内收养,你首先要证明自己没有子女,就会遇到办第一胎准生证一样的“循环证明”问题,在某部门盖一个章需要证明文件,办理证明文件又需要盖许多章,而要盖的章中可能又需要该部门的章,这就陷入了死循环。

    此外,国际收养相对于国内收养有额外的优待。如中国收养中心在2006年12月8日规定,从2007年5月1日开始,“优先受理、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并为其安排被收养儿童”。

    至此,我们就不难理解630多名汶川地震孤儿只有12人被收养的一个主要因素,因为当初表示收养意愿的人事先根本没有读过收养法和理解国内收养的实质条件,你有孩子,就没有资格收养别的孩子;如果你有幸符合条件,那些收养的证明文件也足以拖垮你。这和国内孤儿数量2009年已达到71.2万,没有人收养的原因是一样的。

    儿童的年龄界限是未满十四周岁,假设630多名汶川孤儿和全国71.2万名孤儿是在0-13周岁之间均匀分布的,那新出生的孤儿分别只有45名与5万人。家庭的收养偏好当然是被收养人岁数越小越好,这是美国人没有收养汶川孤儿的原因,符合他们收养意愿的太少了,比一个县级儿童福利院符合的孤儿可能还要少。

    儿童收养黑市繁荣

    现行儿童收养的强制垄断和对收养权的限制把一大部分需求宣布为非法,造成繁荣的地下市场,也必然催生更多的拐骗儿童事件。

    儿童收养交易的黑市产生有两个原因。首先,儿童福利院强制垄断了儿童收养的供给,创设了垄断租金,必然会导致一部分需求得不到满足。强制垄断必然导致黑市,各城市的出租车牌照数量管制必然产生黑车,哪怕你怎么加强执法,怎么钓鱼执法,黑车是野火烧不尽的,会进化,变得更机警,或者会向执法者贿赂求得庇护。其次,国内收养要求无子女的实质条件,又让更多的需求在儿童收养强制垄断的框架内是“非法”的,得不到满足。

    那么,儿童收养的需求有多旺盛呢?一是2012年10月中国人口协会发布《2012年中国男性精子质量调查白皮书》,数据显示,全国约有4000万的男女患不孕不育,约占人口比例为12%-15%,这一数字在10年前是8%,不孕的原因有输卵管性不孕症、精子质量不高、卵巢功能异常及精液质量差导致等。这同时带来了多个相关市场的火爆:试管婴儿、人工授精、“代孕”黑市和儿童收养的地下市场。二是全国失独家庭,根据不同的估算,在几百万到上千万之间。

    事实上,这两类需求在现行儿童收养制度下是“合法需求”,符合没有子女的实质条件,但能得到满足的比实际需求的要低两到三个数量级,大部分就会寻求别的替代,包括进入儿童收养的地下市场。
 
    三是家里已有孩子、经济条件宽裕,仍想要多一个或几个孩子,但由于计生政策不允许或不想亲自生。其实,来中国收养孩子的美国家庭,基本上都属于这种情况,如洪博培有5个子女仍可在中国收养,洋人的这种需求可能在中国和全世界的合法框架内得到满足,但中国的家庭就不行,也就不得不进入儿童收养的非法市场。

    这里得澄清一个概念,对儿童收养权的转让,这种“市场交易”不等同于儿童买卖。儿童买卖给人的印象是把儿童买卖为奴或做有损于儿童身体健康的事,这样的事情有,如曝光的黑煤窑未成年奴工,但在被拐骗的儿童流向上是微不足道的,被拐骗的儿童基本都是流向儿童收养的地下市场的。

    从概念上说,对儿童收养权的转让,是对儿童的监护和抚育权利的变更。正如我们不能把儿童福利院有偿让外国人收养儿童说是“买卖儿童”,我们也不能把儿童收养的地下交易称为“买卖儿童”。乔布斯未婚先孕的大学生父母把对乔布斯的监护抚育权利转让给他的养父母,仍是一种自愿合约,即广义的市场交易,这在当下所有国家和中国传统来讲基本都是合法的。市场交易不能狭隘地理解为价格和金钱交易,要从自愿合约的更高角度来理解。

    就儿童收养的地下市场而言,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所有的非法收养都是拐来的儿童,事实上,拐来的儿童只是小部分,大部分还是孩子的生父母的自愿行为,典型的情况是未婚先孕而无经济条件抚养或不想要女婴。不过,从解救的全国拐卖儿童巨额数字,我们可以一窥这个地下市场的火爆,因为被解救的拐卖儿童只是被拐卖儿童的一部分,被拐卖儿童只是“非法收养”的一部分。

    不能把收养了拐来孩子的人简单视为十恶不赦,如果他们能确信这孩子是拐来的,那就有很大的法律风险让他们人财两空,他们何苦来哉。拐卖儿童者推销时是有一套说辞的,说自己的亲戚或朋友生了孩子不想要了或无力抚养,故委托他或她找一户好人家,要一点钱作为补偿,但钱不是最重要的,甚至还能给出伪造得像真的一样的证明文件。收养方纵有疑惑,也有侥幸心理希望真的如此。

     拐卖儿童的最大问题在于“拐”,乔布斯的生父母无力抚养乔布斯给他找了一户好人家,是基于自愿合约的行为。现行儿童收养的强制垄断和对收养权的限制把一大部分需求宣布为非法,造成繁荣的地下市场,也必然催生更多的拐骗儿童事件。如果有合法市场,谁愿意在非法市场冒收养被拐卖孩子的风险呢?

    回归自由收养的传统

    在传统中国,收养和过继都是自由的,从小过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收养。

    经济学的深邃智慧之一是:别以为你能拿需求怎么样,人的需求是什么强制力量都打压不了的,如果人的需求可以被计划,那计划经济就是可行的了。美国人干过类似的蠢事。1920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18修正案禁酒法令,规定凡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后果很严重,黑市繁荣,黑社会兴起,执法官员从收买路钱和给保护伞中寻租创收。1933年,美国宪法第21修正案通过,废止了第18修正案,终止了以为宣布供给非法就可以消灭需求的实验。

    总结一下,儿童福利院对儿童收养供给的强制垄断及附丽其上的在收养资格(只能收养一个孩子,收养者实质上要求无孩)、在手续上对国人的歧视性苛刻和对外国人的优待,造成的结果就是:

    (1)儿童福利院坐收垄断租金;

    (2)更多的中国孩子被外国人收养;

    (3)冀望收养孩子的国内需求受到极大的压制;

    (4)这些事实上被宣布为非法的需求只能从地下市场得到满足;

    (5)丰厚的利益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抢来别人的孩子做生意的念头。

    这就是儿童收养强制垄断导致邵氏孤儿漂洋过海、汶川孤儿国内收养被压制及儿童收养黑市繁荣与拐卖儿童猖獗的内在逻辑。

    有鉴于此,我们首先要做的不是加法,如规定儿童福利院不得收钱、确保每个儿童福利院的涉外收养率不超过4%和对有偿收养被拐儿童的人入刑等,这些并不能让儿童的福祉得到提高。我们要做的是减法,回到常态,回到常识,在时下的几乎全世界和传统中国,都是明确或隐含地承认儿童收养的自由合约制度的。在传统中国,收养和过继都是自由的,从小过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收养,一般限于同宗或至少有血缘关系的亲人间,出于老有所养或让自己事业、财产和宗祧有继承人的目的,这在传统社会尤为常见。

    从供给方看,一方面总有一些成年人由于未婚先孕或家境贫寒或家庭变故(如父母一方丧失劳力或死亡)等原因没有能力或意愿抚育自己的孩子。如果不被人收养,这些孩子可能被抛弃,有幸则成为孤儿、不幸则不免冻馁而早夭。或者如果被强迫抚养自己的孩子,孩子往往不能得到正常的营养和教育,甚至被虐待,有较大的概率将来成为问题儿童、问题少年和问题成年。这样的孩子被收养、越早被收养,对生父母、对孩子本人和对社会来说都是幸事一桩。

    从需求方看,如前所述,总有一些家庭,夫妇都受过良好教育,收入稳定,财富稳步积累,甚至还有一定社会地位,但由于工作等原因双方错过了生育年龄,或由于有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他们就会在试管婴儿、人工授精、“代孕”和收养孩子等选项之间做出选择;或者他们有自己的孩子,但他们仍有意愿和能力收养别人的孩子。当然,有些境况一般的家庭,也会由于同样的原因有收养孩子的需要。这两类家庭在收养市场上互相竞争,前一种家庭更有能力有意愿给孩子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生活和教育,通常成为想要把孩子送养的生父母的首选。

    在儿童收养市场上,供给方和需求方根据自由合约互通有无的结果,就是被收养的孩子在养父母那里通常会得到比在生父母那里更好的营养、教育和成长条件,被收养孩子的经济与社会境况会更好,这就是自由与自愿的威力,自愿的交易,哪怕不涉及任何金钱,也必定是有利于双方的,就儿童收养而言,不仅有利于生父母和养父母,更有利于儿童。如果自愿自发自由的合约在儿童收养上是有利于儿童的,我们有什么理由“矫正”这样的合约呢?我们为什么要解决本来不存在的问题从而人为制造出真正的问题而伤害儿童福祉呢?

    自由收养好处多

    在自由收养之下,儿童福利院当然可以继续办,当然可以继续提供儿童收养服务,但不能再强制垄断。

    不过,有人对生父母收钱才把孩子的抚养权给养父母这一点感到不舒服。问题是,第一生父母不一定收钱,例如乔布斯的生父母把孩子交给养父母时,并没有收钱,只是要养父母承诺必须给乔布斯上大学。

    第二收钱也不是问题。生父母取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无可厚非,这个补偿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且生父母也可以借此鉴别对方的经济能力,纵使生父母没有养育孩子的意愿或能力,他们也比其他任何人更关心自己孩子的福祉,就如乔布斯生父母为自己孩子所做的那样。实际交易的结果并不会总是(甚至在多数情形下不会是)价高者得,生父母肯定要比较出价者的家庭情况以确定哪家对自己的孩子成长和前途更有利,而不是钻在钱眼里;纵有贪钱的父母只看重钱,出价最高方也是一种诚意,就像钻石比鲜花对女孩子的诚意更高一样。

    或有人对在自由收养下可能有人以生养婴儿为生而忧心忡忡。胎儿怀孕9个月,生产后孕妇还要有恢复期,在怀孕和围产期还需要有人照顾,生育成本是很高的。2012年12月刚刚发布的北京月嫂工资参考价3957至9909元,一年就是4.8万至12万,以生孩子为生一定是不合算的。真有这样的人,社会还可以严厉道德谴责。

    在自由收养之下,儿童福利院当然可以继续办,当然可以继续提供儿童收养服务,但不能再强制垄断,而要容许供方和需方直接谈判或另找别的中介谈。政府要尽可能简化手续,不批准,只备案,这样就可能建立供需双方及收养儿童的信息,并对整个收养过程建立必要和有效的监管。让收养儿童的供应和需求全部合法化了,让所有的收养统统是合法收养,就没有非法市场、地下市场和黑市存在的空间了。

    在这样的安排之下,就有一系列好的结果:

    (1)我们不可能取消有偿,但收养方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一定要比强制垄断下要低;

    (2)没有了垄断租金,儿童福利院就没有把私人收养的儿童充公的激励了;

    (3)当取消了对国内收养的歧视性规定后,国际收养比例会下降,国内收养比例则会上升;

    (4)大量孤儿得不到收养的情况将基本消失,被收养的儿童会得到更好的抚育;

    (5)既然合法市场可以满足收养儿童的需要了,非法市场就没有存在的空间,依附于非法市场的儿童拐卖就会大大减少。自由收养的美国有3亿人口,每年有近80万宗儿童失踪案,但真正绑架拐卖的只有一百多宗。拐卖儿童的案件少了,警力可以节省下来用到别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事项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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