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无论是1953年的8∶1,还是1996年的4∶1,都应该说是合理的,现在的1∶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丛斌代表说,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选举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陈家宝代表说,原来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弹性空间大,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
此前,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基本情况,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韩大元指出:“这次的修改,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同时,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一些代表认为,这样规定便于选民有时间深入了解候选人,对候选人履行职责的能力作出自己的判断。
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韩大元说:“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章治安代表说,应该保证一线生产、科研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不必担心基层代表文化水平不高影响履职。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不取决于学历、荣誉和社会地位,而是要看是否了解实情,是否讲真话、讲实话,真正反映人民的合理利益诉求,代表人民的利益,能否提出治理国家事务的真知灼见。
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赵合代表说,这一条款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保障。
同时,选举法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邓志聪代表认为,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贺一诚代表说,这些规定在细节上更为人性化。
陈家宝代表指出,这些对于细节的规范和完善,体现了选举工作既严格规范又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同时,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就查处破坏选举行为、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以及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洛桑灵智多杰代表说,选举法进行了既有重点又统筹兼顾各个方面的修改,更加有利于选举秩序的保障,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