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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6部门发布通告:宅基地下乌木归国家所有
时间:2013-02-23 04:43:34  来源:四川新闻网 

  1月29日,彭山县相关部门正在对打捞出来的乌木进行掩埋保护

  眉山通告:宅基地下乌木也归国家

  眉山6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市域内所有地下乌木归国家 该通告引起了市民和法律界争议

  纠结的乌木

  乌木以其巨大的财富价值闻名,好的乌木动辄估价上千万。

  就在彭州乌木官司尚未最终落下法槌时,眉山6个部门却联合发文,以通告的形式明确:眉山市域内,所有自然埋藏的乌木均归国家所有。

  究竟是为了保护乌木,还是与民争利?市民和法学界人士各有看法。

  近年来,全国多地频现乌木,各地因乌木所起的争执也不少。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眉山市六部门已于本月初联合发文称,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心城区248平方公里范围内发现的乌木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其他范围的由乌木所在区县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管理。

  “无论大小,即便在房前屋后、宅基地下,均归国有。”昨日,参与起草该文的眉山某部门的郭化(化名)称,起草的目的主要基于打击恶意盗挖、故意破坏乌木的人或团伙,并不是说和谁抢利益。

  六部门发文 禁止私挖地下乌木

  2月8日,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眉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眉山市水务局、眉山市林业局、眉山市公安局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全市乌木资源保护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称,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心城区248平方公里范围内发现的乌木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其他范围的由乌木所在区县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乌木的开挖、采集、鉴定、维护、保管、开发利用须经乌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土、文化、水务、林业、公安部门按各自权限组织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眉山市境内私自开挖、采集、隐匿、运输、贩卖、出售乌木。《通告》称,此举旨在切实有效保护全市乌木资源,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眉山市政府授权,本通告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发现盗挖 部门将据各自权限处罚

  《通告》称,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

  “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如何定义?昨日,郭化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地下埋藏的乌木属于无主物,这些属于国家所有。

  “像房前屋后,田地、河道等埋的乌木就是无主物,就属于国家所有。”郭化称,宅基地也不例外。郭化表示,《通告》出台后,无论自然埋藏乌木的大小,都归国有。“如果是故意到田里去挖的,国土部门就会对其进行处理,如是在山上,林业部门就会依据“破坏林业”等对其进行处理。”

  “主要是想保护乌木,让大家不要去私自盗挖、乱挖等。”郭化表示,并不是说和谁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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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明确法律禁止 故发公文规范

  郭化称,最近两年,随着乌木在眉山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一些自外地来眉山盗采、挖掘乌木的团伙越发猖獗。2012年6月,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眉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眉山市林业局、眉山市公安局四部门开始酝酿《通告》。

  郭化坦言,当时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烫手的山芋,拿到都很棘手。因为这种情况是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国家也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该哪些部门来负责。各部门进行了商量,研究,经过多次讨论,随后,国土和水务部门也加入进来。“整得恼火得很,还到处取过经。”

  最后,报请眉山市政府同意后,《通告》于2月8日正式下发。

  市民观点

  保护乌木&与民争利

  对于《通告》,市民看法不一,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郭化表示,之前就考虑过争议,征求意见时,也有市民表示反对。“但赞成的远远超过反对者。”

  赞成者称此举有利于保护乌木,而反对者则更多地表示不解。“连自家宅基地下的乌木也要归国有?挖出来就归国家,不挖就继续留在地下,那傻子才会去挖。”

  “当年乌木不管钱的时候,随便哪个都能拿回家,现在乌木值钱了,就说地下的乌木是政府的。”市民彭海军有点想不通,“以前也有很多人挖了,要不要去追回来?”

  郭化也坦言,即便《通告》出台后,可能有些东西还是不是很完善,只有慢慢来细化,慢慢来完善。

  法律界观点

  公文越权&行为正当

  成都商报记者发现,郭化所说的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和之前四川多地发生的乌木收归国有,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条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眉山一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划定“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有些时候可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发文本身也是不严肃的表现。该律师认为,宅基地,房前屋后的乌木均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对法律扩大解释,有越权行为,有与民争利之嫌。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认为,主要问题是在如何认定这个乌木,它主要涉及的是土地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乌木埋在地下,它是不动产的一部分,按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是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集体所有,不可能归个人所有。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一个归谁所有的争议。

  成都商报记者 蒋麟

  相关案例

  政府运走乌木 村民告状想讨回

  2012年春节前后,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乌木,被镇政府宣布归国家;吴高亮向成都中院起诉,要求追究镇政府行政侵权责任并归还乌木。就乌木的归属权问题,各方专家、网友争论不休,目前该案尚无最终结果。

  2012年11月,什邡市南泉镇玉桥村挖出多棵千年乌木,归属权引发争议。镇政府称是法律盲区,博物馆称乌木不属文物保护范畴。林业局称乌木运输必须办理手续,国土局则表示个人私挖农田违法,根据情况,对村民的罚款将是还耕费用的1至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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