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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家庭农场”模式成立前提
时间:2013-02-02 17:30:3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1月31日发布,一号文件连续第十年聚焦三农,强调把解决好农业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文件连续第十年聚焦“三农”,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是“家庭农场”一词首次出现在一号文件中,对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也在一号文件中再次明确。

  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数十年来,“三农”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现代化的主要因素。1982年1月1日,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此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及完善,将土地所有权与生产经营权分离开来,迅速解决了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问题,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农民脱贫、推动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随着农业效益过低与农民进城务工等问题的出现,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阻碍土地资源配置、容易引发权力寻租等弊端逐渐显现,土地撂荒现象日益严重、土地流转程度不高、土地调整频繁,导致农民无长期投资动力等现象愈发普遍,土地与人力等方面均遭遇瓶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对农业甚至整个中国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其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集约化、专业化、机械化的农场方为大势所趋。早在2007年,为应对农业劳动力大量非农化及老龄化趋势加剧,上海松江区开始实践百亩左右规模的家庭农场模式,由农业部推动的家庭农场实验,亦在去年初开始进行,涉及吉林、湖南等多个省市;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曾提出“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转变”;去年的十八大也在报告中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而今年的一号文件更是首次明确了“家庭农场”的概念,并对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表示鼓励。

  这一转变无疑是积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缺乏土地确权等必要步骤作为前提,这一概念很可能成为商业圈地及将农地非农化的一大借口。由于土地权属不明确、征地制度不完善,大量的谈判筹码掌握在村委会手中,乡村干部有极大的空间进行权力寻租,而农民本身在博弈中却非常弱势。近年来,征地矛盾严重,村委会在征地补偿款的审核和发放中产生腐败或利用职权之便收受开发商利益而非法征地、通过虚报造假骗取补偿资金等案件频发,若不对农用土地确权,则极容易引发更疯狂的圈地运动,进一步侵害农民的权益。

  此前《土地管理法》曾提出提高征地补偿,本次的一号文件亦对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作出规限,称将建立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制度、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及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防止披着新型农业外衣的“非粮化”、“非农化”圈地行为的出现。但更重要的是确定土地权属。一号文件提出,将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此期间应更注重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确认,以及确保农民的谈判权以让农民本身的意志得以在博弈中体现。

  土地从集中的公社化到分散的家庭承包再到集约化的家庭农场专业化生产,是与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要求相契合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有助于解决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后的农业人力问题,在农村土地确权后亦可解决农用土地流转不足、农地零碎化的问题,是实现农业产业化、解决“三农”问题的可行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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