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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都有一群受罪的临时工
时间:2012-12-25 11:22:35  来源:阳光网评 

  上班途中出车祸,家属实在很难过。究竟算不算工伤?听听老板怎么说:因为他是临时工,所以赔偿无着落。难道临时就悲催?临时工们怎么活?!
  在虎门给人家做搬运工的文忠,上班途中被货车撞死,家属认为这属于工伤,要求老板赔偿40万元。但山丰批发部的老板孙先生表示:他们没与死者签订合同,死者只是临时工,拒绝赔偿,但会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
  有律师表示,如果老板是按天结工资,文先生同时可以做别的工作,而不受老板约束,那就是雇工关系,就不算工伤。但如果工资是月结,就算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构成劳动关系。其实,在建筑领域,有大量这种“做一天工,拿一天工资”的关系存在,这到底是老板为了省事,故意不给这些工人签长期劳动合同,还是工人不懂法律,因此容易被人钻空子呢?不好说。但我们要考虑的是,临时工这个词,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再说件事:6月4日,20岁的滑翔伞队员杨小强,在完成一个高难度技术动作时出现失误,从百米高空坠落死亡。一位国家体育总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杨小强没有国家队的编制,不能算工伤,需由本人所在的俱乐部负责。
  所以说,原来工伤是要分等级的。临时工的责任非常重大,不仅要在单位出事时背黑锅,而且要在工作期间出现伤亡事故时,主动自觉地为单位分忧,坚决不用工伤申报,绝对不能给单位增加任何经济负担。
  临时工还是正式工,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其实并不简单的问题。没出事的时候,大家都进同一个门,上同样的班。可是一旦遇到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情,那就相差甚远了。比如:聘用人员与正式工工资奖金待遇,可能有十倍的差异;很多单位未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随意辞退临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不享受福利分房,不享受公休假、探亲假等。
  “在编”和“聘用”人员的待遇差别问题,其实也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所谓“在编”概念,从根本上说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那个年代,学生从学校毕业后,就接受国家统筹分配。他们通常在某个单位固定下来,也没有如今隔三差五跳槽的现象,他们的生老病死基本上都由国家包揽,享受的是一种“低工资、高福利”待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的国家开始新旧体制交替,经济转轨、社会转型。随着居民群由“单位人”向“社会人”、“市场人”转变,社会呈现前所未有的开放和流动状态。现在,有超过一亿人,在中国大地上循环流动,年轻人当中一年跳几次槽,也不再是新鲜事。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松散,聘用制已经成为用人的常态。包括政府、国有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等各种形态主体,都聘用了大量人员,而且聘用人员,还往往成为一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主力,许多人甚至成了单位中不可或缺的骨干。
  在这种形势下,如果还固守以往的用人制度,按照“在编”、“聘用”甚至临时工方式,人为地对同一单位员工“区别对待”,待遇相差悬殊,不但会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制造”了聘用和“临时”员工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单位的长远发展。而且,这还不仅仅是一个影响员工积极性的问题,其中还牵涉到公民平等权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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