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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论:宪法有效实施,才有生命力
时间:2012-12-05 11:08:23  来源:网易 

    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牢固树立敬仰宪法、敬畏宪法、崇尚宪法、服从宪法的理念,将宪法视为所有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才可能被有效实施。

    今天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纪念日。

    与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进程同步的三十年宪政实践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是,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大法,是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根本行为准则。但宪法的力量不在于其崇高的地位,而在于有效实施。不能有效实施,法律的尊严也将不复存在,依法治国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宪法的有效实施,首先必须培植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信仰。卢梭说过,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它才形成国家真正的宪法。只有全体公民都认识到宪法才是保护他们权利的最终屏障,只有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认识到宪法是他们的最高行为准则,只有全社会都牢固树立宪法至上、宪法至尊的观念,宪法才能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成为我们生活中须臾不可离的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恪守宪法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宪法主要是用来规范国家权力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首先需要恪守宪法的,就是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牢固树立敬仰宪法、敬畏宪法、崇尚宪法、服从宪法的理念,将宪法视为所有立法、执法、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才可能被有效实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漠视宪法,甚至肆意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和法治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

    宪法要想得以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在这个保障机制中,违宪审查被认为是最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确立了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机制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十年前的今天,胡锦涛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十八大报告则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三十年来,宪法不断完善,宪法在修改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增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条款,从而使我国宪政实践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这让人真切感觉到,宪法正逐步走进我们的生活。如今,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今后,现实中仍然需要激活宪法的生命力,让宪法更好地发挥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价值和作用,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为此,我们还须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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