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滨海湿地消失了57%的时候,中国人对滨海湿地的认识似乎才刚刚开始
滨海湿地是指被水体浸淹的沿海低地、潮间带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浅海水域。它是介于陆地和海洋之间复杂的自然生态系统。
据中科院院士、国家海洋局第二局专家苏纪兰教授介绍,对人类而言,滨海湿地主要有两个明显的功能:维持生物多样性,养护渔业资源;提供审美、休闲场所。前者支撑了大陆架上的渔业资源以及珍稀濒危鸟类等动、植物的生存条件,后者是滨海旅游的基础。因此,滨海湿地的生态价值远高于相同面积的内陆湿地生态系统或海洋生态系统。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经济开发,大规模围填海、临港工业和港口码头的建设,滨海湿地已经严重萎缩。尤其是最近20年,中国的围填海近乎白热化,凡近海区域经济经济规划必包含填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天津滨海新区、山东的蓝色经济带等,几乎每个近海区域经济规划都包含大规模围填海项目。
失控的代价
据不完全统计,随着新一轮沿海开放战略的实施,到2020年,我国沿海地区发展还有超过5780平方公里的围填海需求。急功近利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导致滨海湿地消失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围海造地每平方米的成本只有200元~300元,远低于征地成本。而且可以越过土地审批制度,因为新造的陆地不纳入国家统一的土地管理体系。随着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围海造地成为沿海地方索取土地资源的便捷模式。
在全国性的围填海狂热中,滨海湿地以惊人的速度被蚕食鲸吞。据苏纪兰介绍,与1950年代相比,中国累计丧失滨海湿地57%,红树林面积丧失73%,珊瑚礁面积减少了80%,海草场绝大部分消失,2/3以上海岸遭受侵蚀。近岸海洋生态随之恶化,据国家海洋局监控数据,2009年中国近岸海洋生态的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合计占比76%。
我国水鸟种类总数的80%以上生活在滨海湿地,近半以上滨海湿地的消失,已经对依赖滨海湿地生存、繁殖、越冬的候鸟造成了毁灭性影响。
亚洲的东海岸线是许多物种的迁飞路线,它们在俄罗斯东北和阿拉斯加筑巢产卵,在亚洲或在澳大利亚栖息。据国际自然保护联盟调查,在东亚-澳大利亚迁飞路线上,至少有24种全球受威胁的和近危的鸟高度依赖滨海湿地。其中数量下降最快的是勺嘴鹬和红腹滨鹬,当前下降速率是26%。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勺嘴鹬很可能在10年内灭绝。
未受保护的重要湿地
在滨海湿地快速消失的同时,一个相关问题浮出水面:很多拥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滨海湿地,迄今未列入自然保护区或国家重要湿地。
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对中国东部沿海地区迁徙鸻鹬类的调查显示,在东部沿海迁徙鸻鹬类的14个重点分布区域中,仍有4个重点分布区没有被纳入任何的自然保护区范围,而在这些地方生活的湿地鸻鹬类数量均已达到国际重要湿地1%的标准。这4个区域因为未受任何形式的保护,滨海滩涂湿地已经或即将被围垦,人类活动干扰成为鸻鹬类栖息地面积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
江苏省如东县约有3000公顷的海滨湿地,在此处迁徙停歇的鸟类数量达数万只。根据WWF调查,在2005年4月在该湿地区域及邻近区域一次记录到鸟类3万余只,至少有7种鸻鹬类的数量已达到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却不属于任何级别的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江苏如东还是极危鸟类勺嘴鹬的重要迁徙停歇地,最大数量一次记录达22只,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单次最高记录。
据媒体报道,总装机容量为150MW的海上示范风电场,已于2011年在如东县滨海湿地动工。近海的三个风电场也在筹建中。几大风电场建成后,如东县将成为一座“海上三峡”。
江苏著名的滨海城市连云港,约有1万公顷的湿地未纳入任何自然保护区。2004年,北迁季节记录到鸻鹬类3万余只,其中有6种鸻鹬类数量达到国际重要湿地标准。
同样在江苏省东台市东沙湿地,则有7万公顷的湿地面积未得到保护。1997年记录到北迁鸟类7万余只,南迁鸟类20余万只。作为南迁时鸟类极其重要的活动区域,东沙有13种鸻鹬类的数量达到国际重要湿地标准。
在山东省莱州湾1万公顷的湿地上,曾在2004年北迁季节鸻鹬类调查中,记录到鸻鹬类5万余只。在北迁时期,有3种鸻鹬类的数量达到国际重要湿地1%的标准,其中斑尾塍鹬的数量达2.6万只,超过迁徙路线种群总数量的5%。
连云港、东沙、莱州湾,滨海湿地在未受保护的同时,却面临被围垦的危险,地方政府已经围绕湿地上制定了围填海规划。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丁平教授坦言,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成立自然保护区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果他们认为成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会掣肘经济发展,或对湿地有另外的规划用途,自然不会积极申报。这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存在的一个重大漏洞。
湿地立法曙光
问题日益严重,而湿地保护制度层面的纠结却多年未得到解决。
当被问及湿地保护的困难时,国家林业局湿地办主任马广仁说,最困难的是湿地立法,从2003年至今,林业部门一直在争取为保护湿地立法,但一直未成功。
马广仁说,没有为湿地专门立法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各级政府职能、责任的不清晰。对湿地的管理分散在海洋、环保、林业、农业等多个中央部门和临海的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诸多权力交叉、重叠和矛盾,这导致各职能部门在环境管理方面存在许多冲突。各个政府部门依据各自的法规行事,结果就是权力和责任不明确。
“湿地是一个生态系统,所以湿地立法的着眼点,更多会放在对整个湿地生态功能的保护上。但湿地生态功能的保护,在短期内与一些部门的利益并不一致。”马广仁表示,部门之间的协调是湿地保护绕不过去的坎。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对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主要归口到各级林业部门。“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河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一块湿地里的各个资源要素。”
部门分工与利益纠葛,不是湿地保护的唯一拦路虎。更大的坎儿还在于,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在相当多的省市“无法可依”。
在《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湿地保护的字样,但怎样保护、怎么处罚都没有详细的规定。目前已有黑龙江、浙江等11个省、自治区出台了地方性的《湿地保护条例》,但在全国性法律缺位的背景下,保护更多只停留在文字上。
在刚刚结束的中共十八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大会报告中提到了“建设生态文明”。在此思想指引下,湿地立法最近似乎迎来了转机。
据国务院法制办消息,11月12日,国家林业局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起草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规定,“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在湿地内禁止从事开(围)垦,或过度放牧、捕捞;禁止填埋、排干湿地,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或者采挖或捕捉野生动植物。”
丁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些条款让他眼前一亮,似乎看到了湿地保护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