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2〕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要求,2009年我部在全国30所技工院校中开展了汽车维修、数控加工、机床切削加工、钳加工、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等5个专业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验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广5个专业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成果,经研究,从今年9月起,在全国部分技工院校扩大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专业
汽车维修专业、数控加工专业、机床切削加工专业、钳加工专业、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专业。
(二)试点院校
1.新增94所试点技工院校进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验工作,新增试点院校和试点专业见附件1。
2.在首批30所试点技工院校的原试点专业全面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并在部分首批试点技工院校中新增一批试点专业,首批试点院校和试点专业见附件2。
(三)试点对象
1.新增试点院校的试点专业和首批试点技工院校的新增试点专业,每个专业原则上可开设不超过两个试点班,试点对象为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各试点院校可根据本院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自行确定中级工或高级工试点班(零起点)。试点班的学生应从新生中随机抽取,以便与未进行一体化课程的教学班学生进行教学效果对比分析。
2.首批30所试点院校的原试点专业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应全部采取一体化课程教学。
二、试点内容
(一)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各试点院校要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5个专业的《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方案(试行)》(附件3)要求,做好课程教学安排,并根据我部提供的学习任务设计方案及第一学期一体化教材(工作页,附件4),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各试点院校要建立试点班学生学籍专门档案,完整记录试点班每位学生完成课程的学习情况。
(二)提供一体化教学场地。各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安排一体化课程教学场地,提供既能满足理论教学,又能具备技能训练的一体化教学场所,将传统理论教学教室和实训场地合一,为学生提供体验实际工作过程的学习条件。
(三)配备一体化教师。试点班的一体化课程教学原则上由参加过我部一体化课程师资培训的教师及本校骨干专业教师担任。试点班师生比建议为1∶30左右,以确保一体化课程顺利推行,并保证教学质量。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是转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部推进技工院校内涵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推进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本地教研室作用,指导试点院校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相关政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大力支持技工院校课程教学改革,按照《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要求,积极参与课程试点工作。对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试点专业试点班毕业生,不再参加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直接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强化教学管理。各试点院校要成立由校长挂帅、骨干专业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并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确保一体化课程试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完善学校教学和教师管理配套措施,探索制定一体化教学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办法。我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一体化教师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并适时启动一体化教学示范课比赛活动。
(四)确保教学质量。各试点院校要按照《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方案(试行)》要求,切实加强一体化课程试点班日常教学的管理,并可通过内、外部质量督导加强教学过程的检查和督导。试点院校的试点专业应统一使用我部审定的一体化课程教材等教学材料,公共课按照我部颁布的教学计划与大纲实施。获得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计划、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区相关项目支持的院校,应依据有关规定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在试点过程中,有关政策和业务问题请与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联系,有关教材和教学问题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联系,相关资料可在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资源网下载(http://yth.cott.org.cn)。
联系人:
职业能力建设司技工院校管理处 翟涛
电话:010-84208450 传真:010-8420845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安波 刘春
电话:010-64961923 64961955 传真:010-64911489
附件:
1.新增试点院校和试点专业名单
2.首批试点院校和试点专业名单
3.首批五个专业一体化课程方案
4.首批五个专业第一学期一体化教材(工作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