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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背景下,物业与业主的和谐路径
时间:2012-07-12 10:16:11  来源:红网(长沙)   作者:宁新春 

    日前,一车主于小区停车,一时占用了他人车位,不料被物业“罚款”300元且不开具有效发票。(7月10日《东莞日报》)

    小区物业自告奋勇,要代行执法机关的权力,诚然是为政府分忧,也确实有点依法管理小区的模样。然而,从常识角度来讲,除了执法机关,谁也不能擅自替政府分担这种神圣职责的,但依然有人或企业乐此不疲地强行夺权,并在日常管理当中也走的是以罚代管路线,端的是非一般的彪悍。

    然而,任何胡乱的罚款或者收费都会有一个貌似合理的说法,比如东莞南城该物业公司号称罚款规定是通过所有业主认可的,可是,其他业主们却对此一头雾水。退一步而言,即使是业主共同约定如果有停错车位现象可进行罚款,这也是颇为值得推敲的行为,因为此牵涉到诸如执法主体身分及罚款去向、发票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不过,即使是这种不该发生的罚款事件,我们依然看到,东莞南城这个小区这种所谓的“罚款”并非孤例。通过百度搜索发现,远在天涯近在咫尺,都不乏类似的新闻。而无一例外的是,报道背后都是律师们斩钉截铁地普法宣传:物业如此作为实属违法,钱应该无条件退还。显然,这不是新话题,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加速,更多人将栖居于城市,所以,注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类似在管理方面的矛盾及话题也将永不过时。

    可是,又是什么助长了物业公司罚款的风气,在明知违法、屡屡被曝的情况下依然如故呢?答案不言而喻。物业公司作为企业,天生有谋利的冲动,资本的本性决定了它的原罪性质;除此以外,现行规范制度不完备也难辞其延咎。我们看到,国家出台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无数城市业主本以为能使一切走上法制有序的轨道,然而,却因为条例语多含糊,可操作性有限,造成大量模糊空间,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间的矛盾,往往就出现在一些有争议、可多向理解的点上。比如物业对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乱停车如何处理问题,都是一些随时都能引爆的点,盖因政府没有明确标准可予以规范引导,靠的是业主与物业博弈,唇枪舌剑自然不在话下,挥舞老拳相向的也间或有闻。

    理性地看,不能寄望于资本的良心,因为物业公司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同样的道理,小区的管理或者费用标准,也不能完全交由业主定价,毕竟人都具有经济理性。所以,在“市场调节”没谱的情况下,政府相关管理机关不能袖手旁观,该明确的要明确,该出面“指导”的要“指导”。只有这样,物业公司才不会自行上封为执法单位,业主与物业公司才能相处融洽,服务的与被服务的才得以彼此相安。

    然而,我们也看到,现实生活当中,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屋维修经费乐于全权管理,可对于将《物业管理条例》细化成可操作性的文本,却没有体现出应有的担当与踊跃。显然,只有在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助力下,秩序才能得以形成,文明生活亦将现实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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