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地方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在土地资源资产化、土地资产资本化过程中,越界参与了具体的市场经营行为。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是我国土地产权所有者的“集体化”定位: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个“国家”和“集体”,实际是对产权主体的虚化,而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垄断了土地市场的控制权,近年来频繁论及的“土地财政”问题,即是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市场化改革既得利益者的明证。
沿着这个思路,由于权利体系的不完善及二元体制下市场机制的缺陷,参与土地资产资本化经营的市场主体也成为第二层次的既得利益者:灰色土地市场的盛行,土地资产资本化渠道的不通畅,使拥有流动性的市场主体可以凭借资本主导土地资产资本化的模式及进程,成为该过程中既得利益者。而民众实际是土地三资属性转换过程中的利益受损方,也是未来进行土地管理领域顶层设计思路需要重点关注的群体。
因此,在他看来,地方政府及市场主体作为当前模式下的既得利益者,必然成为有损于其利益的改革的主要阻力。
他直言,未来土地管理领域的改革虽然要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但如果不能有效兼顾这两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整体改革的力度将会大打折扣。这也就解释了进行合理有效的改革顶层设计、对改革的战略导向进行定位、理顺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改革成败的重要意义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