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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五大财税举措为小微企业“减负解困”
时间:2012-05-05 09:41:05  来源:新华网  作者:韩洁 徐蕊 
    日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五项财税举措,财政部将积极行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举措一:多项减税措施齐发力

    在此次国务院发布的诸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举措中,减税被放在首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梳理国务院意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还将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举措二:更多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发展

    针对当前小微企业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国务院意见提出,在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128.7亿元基础上,2012年专项资金总规模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政策,重点用于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市场开拓,改善公共服务及融资环境等,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财政部将进一步增加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同时将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中西部地区的倾斜力度,并积极改进资金支持方式,扩大政策辐射面。

    举措三: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初创企业

    国务院意见提出,今年将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等。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

    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及管理办法,并将及时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国务院意见还明确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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