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是文明劳动的有机部分
时间:2012-05-02 09:08:55
来源:北青网 作者:张天蔚
闲暇的普遍存在,和对自由支配其闲暇的强烈诉求、博弈,共同促成了由法律对休息权的确认和保护,休息权才真正落实为一项广大劳动者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
又逢五一“小长假”。名为劳动节,却成为休息的节日,形象地体现出休息与劳动的关系。而一份由新华社记者于日前所做的调查报道却显示,由国家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由国务院公布实施)明确规定的带薪休假,却在现实中被忽视、剥夺,实际只有不足三成的职工,能够真正享有带薪休假。
所谓带薪休假,并非指法定的公共节假日,而是指公共节假日之外的带薪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带薪年假受法律保护,如果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则企业必须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07年12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将五一“黄金周”改为三天“小长假”的决定几乎同时公布,其目的就是要实现以分散休假的带薪年假取代黄金周集中休假。出乎预料的是,一度对“黄金周”变成“黄金粥”表示强烈不满的舆论,此时却纷纷质疑取消五一黄金周之后,普通劳动者少了一个由国家强制规定的长假,却换不来由自己自主决定的带薪年假,会不会实际减少了劳动者的休假机会。5年之后的调查,证实了劳动者的预感。
劳动者并不具备未卜先知的能力,他们是在长期的工作中,对企业和企业主的所思所想、行为逻辑有了充分了解,才预知了带薪年假的好事,可能落不到自己头上。
休息与劳动相伴始终,从人类有了自觉和主动的劳动之日起,休息就是整个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没有休息,劳动也就难以为继。但回顾历史,人们,包括普通劳动者在内,普遍享有闲暇的前提,却是生产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劳动生产率呈几何速度的提高。而闲暇的普遍存在,和对自由支配其闲暇的强烈诉求、博弈,才共同促成了由法律对休息权的确认和保护,休息权才真正落实为一项广大劳动者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休息权是文明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此推及,此次媒体调查报道的结论,即在带薪年假的落实方面,企业差于机关,小企业差于大企业,民企差于国企、外企,体力劳动差于脑力劳动,竞争性强的行业差于竞争性弱的行业……即在意料之中,也符合一般的规律。事实上,越是资本、技术、利润都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者得到带薪年假的机会也就越低。同理,越是在激烈竞争中疲于应对的企业,其职工得到带薪休假的机会,自然也就比较渺茫。在这样的企业中,职工得不到法定的带薪休假机会,既有企业主“黑心”的充分,也和企业、行业乃至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有着必然的关系。
为了平衡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为落实职工带薪年假确有困难的企业预留了缓冲,即企业如果不能保证职工的带薪年假,则必须对职工给予3倍工资的补偿。而在现实中,部分技术和管理都相对落后的小企业的职工,却既享受不到带薪年假,也不能拿到3倍工资。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受到了双重的侵害。
面对这种现状,无论政府、工会、舆论,都应该站在劳动者立场上,不断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帮助劳动者获得其应该享有的休息权。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岌岌可危,既没有能力让职工休假,也很难承受给职工补偿的企业,政府或相关行业组织等,则应该帮助他们尽快完成技术升级或产业转型,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这既是帮助劳动者的需要,也是中国社会继续发展和进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