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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2-04-05 09:20:56  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
37.05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书籍、报刊的    
3705.9029----其他   
3705.9090---其他    
37.06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教学专用  
3706.1090---其他     
 -其他:
3706.9010---教学专用  
3706.9090---其他    
85.23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8523.4100--未录制
 --其他:
8523.409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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