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第一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通知
旅办发〔201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按照《2012年度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旅办发〔2012〕1号)和《关于印发旅游行业“讲诚信、促发展”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旅办发〔2012〕86号)的要求,全国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主动发挥法律、标准之“剑”作用,在4月的第四周集中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查处无资质经营者发布旅游服务广告、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广告宣传等行为;
2.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和从事旅游服务的行为;
3.查处非法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4.查处恶性价格竞争、低于成本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拼团等行为;
5.查处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
二、时间安排
1.本次旅游市场检查周的时间为4月23日—28日;
2.5月10日前,各省(区、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将本省(区、市)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总结及《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3.国家旅游局将通报各地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
三、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质监执法机构要把做好旅游市场检查周作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落实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检查合力。一是加强跨区域之间的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的联系和配合,二是加强与工商、物价、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执法检查合力,努力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
3.倡导诚信,及时披露查处信息。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主动运用官网或本地主要报纸等旅游诚信曝光平台,向社会公告市场检查周中出现的旅游投诉信息、旅游行政处罚信息、导游检查信息和重要旅游投诉案件等,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4.加强舆论引导,按时报送信息。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中的情况。认真汇总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按时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报送情况总结及《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
附件:《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