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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长效机制
时间:2012-03-22 09:06:5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赵万一 黄忠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已经进入总量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的阶段,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成 为必然趋势。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比较,现阶段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相对滞后,一些体制性、政策性障碍没有根本破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法律 制度供给不足。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快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效机制。

  加快城乡统筹,赋予农民完整的市民权。城乡二元 结构是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因素。城乡二元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在社会地位、就业、住房、劳保、福利等方面无法取得与市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这在很大 程度上限制了农村人口进城就业和定居生活,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的发展,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需要加快城乡统筹,深化 户籍制度改革,制定统一的《户籍法》,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改变依附在户籍之上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在城乡居民之间的二元安排,实现城乡劳动者在就业机 会、工资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并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努力促进其融入城市并有尊严地生活,进而为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创造条件,逐步 将入城农民转变为市民。

  改革土地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目前,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的流转还存在诸多限制,这不仅难以实 现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利用的目标,而且会固化劳动力和土地的关系,使大量转移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选择“兼业”型经营方式和“候鸟”型生活方式,影响了农 民的市民化进程。应当说,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经由地权股权的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者与农业生产者身份的分离,是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利用的 合理方式。《物权法》已明确将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当前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权入股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等,仍有 诸多的限制。因此,应利用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契机,按照“同地、同权”的原则改革农村土地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并加快农村土地的确权步伐,发 展流转中介组织,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为土地的有偿流转提供平台,从而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激励和动力。

  强化政府责任,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 等化。《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但在现阶段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政府仍须担负首要责任。虽然《就 业促进法》已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义务,但未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不够。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 移就业中的法律责任。政府应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尤其是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少、缴费能力低的情况,尽快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明 确国家在社会保险财政补贴中应承担的具体比例,并整合《社会保险法》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方面的规定,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建立健全城 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劳动服务中介组织,实现劳动力转移的有序性和组织化;进一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规范职业教育和技能培 训,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此外,应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把“一裁两审”的单轨制转变为“或裁或 审”的双轨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护;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和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促进形成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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