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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加大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力度
时间:2012-02-29 09:56:15  来源:城市中国网  
   小城镇是县域经济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县域经济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为核心目标,以规划为龙头,产业为支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推进行政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试点镇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增强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努力把试点镇建设成产业集聚区、人口集中区、和谐社会示范区。

    第一,加强小城镇的规划编制和管理,赋予试点镇一定的规划建设管理权。试点镇要着眼于区域发展全局,注意突出本地特色,做好本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环保等专项规划相协调;而且要建立规划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县级规划主管部门之下设立试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分局,主要工作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确定镇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镇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核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查处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二,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下放给试点镇部分县级管理权。在职能授权上,给予试点镇部分行政执法权、审批权和一定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国家实行垂直管理或其它有特别规定的部门外,其他县级驻镇派出机构,全部由镇政府管理或以镇政府管理为主。在项目审批方面,由试点镇直接办理项目的预审和备案预审,在城管、环保、劳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工商等领域,由试点镇行使部分县级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权,并成立综合性的行政管理执法机构来具体处理相关事宜。所有下放、委托给试点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三,理顺县镇财政关系,实施鼓励试点镇发展的倾斜性财政政策。在“乡(镇)财县管”的财政体制下,认真贯彻执行试点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财务审批权“三权不变”的原则,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在财政管理上,建立财政超收激励机制和税费返还机制。以上一年度财政收入为基数,本年度超收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返还试点镇,且制度5年不变。在基建投资上,除了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之外,在试点镇征收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全部用于试点镇建设。在试点镇辖区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予以全额返还,优先用于试点镇的土地开发和城镇建设;征收的矿业权价款县级留成部分,以及县级发证所征收的采矿权价款,由县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

    第四,引导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符合试点镇发展特点的投融资体制。加大对试点镇的资金投入,引导城市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进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小城镇经营发展的能力。省直相关部门进一步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试点镇建设的支持力度。试点镇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发挥中心城市对试点镇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中心城市逐步将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公交线路向试点镇延伸。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试点镇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试点镇新增各项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镇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鼓励试点镇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支持试点镇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等政府融资平台。吸引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试点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功能区建设。

    第五,增强产业集聚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特色经济。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试点镇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把培育特色产业、壮大特色经济作为促进本镇发展的核心内容,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产业功能区,并进一步明确产业功能区定位,引导镇域范围内和周边村镇的企业向产业功能区集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开辟产业与城镇互动发展的良性格局。支持产业集聚程度高、特色鲜明、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功能区筹建省级开发区。鼓励发展专业市场、物流、金融、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引导各试点镇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基础等方面的优势,一手抓民营经济发展,一手抓招商引资,打造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等。在产业扶持上,对进入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对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市级以上品牌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开展以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充分考虑试点镇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适当数量用于支持试点镇发展。以土地整治为入手点,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置换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在试点镇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等工作。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加强国土资源中心所建设,切实发挥其在确权发证、加强宅基地管理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作用。

    第七,增强试点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民生工程的实施,建设和完善“一校一园(标准化学校、中心幼儿园)、二院(中心卫生院、敬老院)、二站(综合文化站、农村综合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支持试点镇社会保障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建设,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试点镇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各类保险覆盖面,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普及新型合作医疗,深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鼓励试点镇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办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凡在试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第八,实行干部高配政策,深化试点镇人事制度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试点镇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自主设立机构。在全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试点镇的编制。在每年的公务员招录计划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量指标用于试点镇招录公务员。县(市、区)在试点镇派驻单位(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镇党委同意,并参加当地镇政府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镇党委可以提出书面调整建议。试点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考核工作实绩突出的,可按副县级高配,并在本镇继续连续工作5年方可交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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