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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文化资源开发中协商机制的建立
时间:2012-02-23 14:01:07  来源:城市化网  作者:吕程平 

    编者按:如何将旅游开发与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保护有序结合,达到动态保护与合理开发?如何让当地居民切实得到旅游开发带来的实惠,减少介入式开发所固有的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干扰?如何减少一次性开发模式,让当地经济借助旅游开发带来的投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有赖于文化资源开发过程中协商机制的建立。我们试图对江西婺源在本土文化资源开发中所出现的困境进行分析,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比较完整、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乡村文化资源开发典型案例。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大背景下,第三产业的发展受到地方政府越来越广泛的重视,这其中旅游业因其天然的生态属性、文化属性和服务功能受到很多第二产业欠发达却拥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地区的青睐。相对于实体自然资源和工业品的开发产业,我们可以将这种旅游经济称之为文化资源的开发。同一般的资源经济开发一样,文化资源开发不可避免涉及到三方利益,即资源的当地拥有者、开发商和政府。而文化旅游本身的固有属性又使这样的三方利益格局具有了不同于实体经济的特点。

文化资源开发模式分析框架

(一)开发协商模式

    所谓开发协商模式,就是指开发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建立共同认可的、平等的利益交涉平台,从而协调在经济开发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开发原则和利益分享机制,达到合作共赢的局面。

    我们可以以下图来表示一个协商及开发机制的建立过程:

    STEPA1开发项目介入——STEPA2公正、有效的协商机制建立——STEPA3解决开发中出现的问题,并调整机制运行状态——STEPA4达到共赢的项目开发模式。

    一个成功的项目利益协调机制应满足以下重要特征:

    1、参与性。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应是对利益相关各方完全覆盖的,即所有在开发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都能参与到协商机制中去,不存在被有意、无意忽略的相关方。参与性是利益协商机制的大前提,如果协商机制本身是一方或多方缺位的,那它的透明性、平等的协商也就无从谈起。而被排斥在利益协商机制之外的群体,必然是利益分配中的受损方,利益均衡的打破也就必然意味着整体开发项目的不稳定。

    这样的状态可以通过下图来表示:

    STEPB1开发项目介入——STEPB2 残缺的、不平等的或不透明的协商机制——STEPB3 利益受损方的反制行为——STEPB4 项目的不稳态运行。

    2、透明性。特指项目开发的整个决策过程、原则制度、收益及财政支出情况对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可达性和可获得性。透明性是保障开发项目多方收益目标达到的基本保障,关键性信息的缺损往往是项目开发权力单方垄断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透明性与参与性紧密相关。一个发展失衡的开发项目往往是在某方面具有不透明特质。

    3、平等性。项目开发协商机制中的平等性涉及到对各个利益相关方权利的认知,同时也是考量了开发项目中投入产出比的动态效果,因此不能简单把其理解为完全的均等。而在实际的资源项目开发实践中,平等性往往既是项目协商机制设立的基本原则,也是一个在参与性、透明性等原则满足前提下,经过均衡博弈后达到的可被认同的结果。

(二)文化资源开发利益相关各方的特性

    文化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到的开发商、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因其利益结构和期待远景不同从而形成了各自的行动逻辑。

    1、项目开发商:作为项目的主要投入方,开发商必然坚持投入产出比的最优化模式,而由于文化开发项目的本地性和不可移动性,就与资金的流动性和可贸易性追求产生内在冲突。而这样的内在冲突可能性更容易体现在跨地开发商对本地项目的经营上,正如我们在婺源旅游开发项目中所看到的。由于跨地项目开发集团具有多地利润抽取性盈利模式,导致其在对一地的开发常常是策略型的、保持良好可移动性和可撤离性的,这样的高流动性行动趋向与本地政府和居民对项目开发的可持续和固化投资愿景是相冲突的。相比于跨地项目开发商,本地项目开放商由于其生长于本地社会资源网络,与当地社会关系图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在使其在行动模式中加入了新的考量变量,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其长期、可持续投入的可能性,我们在之后的案例介绍中将看到当地与跨地开发商的不同行动模式。

    2、当地居民:当地居民是文化资源的实际拥有者和使用者。我们下边还将对文化资源的特性做出梳理,这里要着重阐述的是居民行动模式的可塑性,即作为三方博弈模式中最为分散的一方,居民在项目开发中对短期收益与长期生计之间的比较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三方博弈机制本身的完善程度。或者说,一个参与性差、透明性低、不能保障居民方平等收益权的开发方式,往往导致居民对项目开发的短期收益趋向大于长期持续收益倾向。原因是居民的强烈不安全感,即对未来收益的强烈不可预见性。而与之对应,如果在文化开发模式中已经建立较为完整的原则、利益协商模式则会有助于项目收益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预期的建立,从而改变居民群体的行动计算模式。需要指出的是,在三方博弈中,居民自身组织性的能力与程度往往直接关系到博弈结局的成败。

    3、地方政府:在政治学的经典理论中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应当是作为独立于利益格局之外的地方存在,由它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和相应的奖励及惩罚机制。然而,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政府不但不是经济格局的外在存在,反而是直接参与到经济开发中的力量,这种倾向可以称之为政府公司化倾向,这也就使其不可能作为超然的存在,而是成为直接影响经济格局的实力。由于政府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渗透性和借助系统化的行政系统而产生的强大行政力量,使得作为经营化的实体参与到利益博弈中的政府往往在博弈格局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不能单纯地把政府理解成刚性的机构,显然在实际的语境中,政府是由实在的政治个体构成的,出于决策者地位的个体的偏好、诉求和倾向性选择往往对政府机构的选择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由于政治决策个体的高度权力集中性,也就产生了政治个体被局部利益集团影响、控制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发展的最差结果是整个地方行政机构权力偏离了公共属性,并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行政机构被绑架的现象。在婺源案例的分析中我们将看到地方政府对旅游开发格局的高度介入。

    即使不考虑政治个体的差异性倾向,我们仍能分辨出政府作为地方发展和社会稳定责任方的行动模式,这里我们将其概括为财政收益与社会稳定之间的权衡,地方政府追求在保障最低程度社会稳定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应的财政收益,这样的收益权衡模式往往在一些区域性冲突事件中表现明显,即当社会不稳定因素因经济不稳定格局而上升,而影响到社会基本面的稳定时,政府会相应调整收益比较模式。

婺源封村案例剖析

    我们将透过对婺源旅游景点封村案例的分析,以期厘清婺源封村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编者注:此节主要素材都来自于各个公开、可信媒体的新闻报道)

(一)利益对峙:乡村契约的诞生与变异

    2011年7、8月间,正是暑期旅游的高峰期,然而婺源核心景点李坑村的村民聚集到村口的景区大门阻拦游客,这种“非暴力不合作”,持续了整整一个月。村民的不满是针对景区的经营方婺源旅游公司。双方关于门票收益分成的多次谈判无果后,村民选择了这种方式来抗议。事实上关于利益分成的谈判从去年初就开始了,村里大小开了十余次会,全村8个村民小组,每个组都派出了村民代表,跟旅游公司的谈判也不止一次了,最终导致封村谢客的结局。而这次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封村事件的背后是这个村十年来在文化资源开发中的博弈与抗争。要理清这场旷日持久的抗争,我们得从李坑旅游开发的始末说起。

(二)本地运营商的首轮开发 

    李坑真正意义上的旅游开发,从2001年开始。第一任经营者叶如煌是婺源本地人,当了16年的乡镇干部,辞职下海前是高砂乡副书记。这个副书记在去安徽的西递和宏村考察后,写了一个报告,思路是婺源要搞整体开发,但当时政府态度并不积极。于是这位有魄力的书记就选择了下海,自己来搞。在遍访当地名胜过程中被李坑传统徽派建筑的山水画吸引,作为开发的重点。

    叶如煌从2000年就开始跟李坑村谈合作,2001年9月12日,叶如煌和村委会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经营期限是20年,从2001年9月18日到2021年9月18日。这份协议长达5页,对于双方的合作方式、权利和义务做了细致规定,不仅明确提出了门票收益按比例分成——前10年,村里占40%,后10年增加到45%;对于村里的分成还做了更细致的约定——60%应用于参观户分成和村民公共事业及福利,具体构成是前10年镇政府2%,村委会14%,村民19%,景点参观户共占5%;后10年,镇政府2%,村委会16%,村民21%,景点参观户共占6%。这样的分成协议,即便放到10年后来看,也具有示范意义,不仅兼顾了各方利益,而且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村民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契约精神。如这样一种具有本地发展眼光的认识就使得叶如煌的行动策略模式中多了对当地农民利益的考量。

    本地开发商叶如煌确实对当地旅游进行了相当的投入,他在开发初期两年之内就投了300多万元进来,而且花了很多钱改善村里的环境,进村的水泥路和自来水都是在他主持开发时期修建的。而最重要的是,叶如煌给了村民利益分成的启蒙,2001年签订协议的时候,投资方叶如煌,在协议中定下了村民门票分成方式:前10年每年19%,后10年增长到每年21%。这份协议虽然经过两次变更,但最终确定下来的村民收益比例没有变化。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19%和21%这两个数字,更是成为村民后期维权的依据。

(三)风云突变:政府力量与外来开发商的介入

    在经历里了几次改变合约调整后,叶如煌和村民们基本相安无事。可是平稳不过3年,又出了新问题,这次,要毁约的不是村民,而是婺源县政府。到了2007年,婺源县政府班子突然转变了思路,从之前鼓励民营资本单点开发,变成要组建一个统一的旅游公司搞资源整合,而且选定了主持大局的投资者——三清山旅游公司的董事长陈斌。像叶如煌这样的单点投资者们有且只有两种选择,带着景点评估参股,或者卖断退出经营,但是参股还必须陈斌同意。而在叶如煌及当地一些其他旅游开发商看来,要全面接手全县旅游的陈斌不过是业绩平平的后起之辈。然而在政府的强烈介入和不断利用行政资源对民营旅游业主的干扰下,他们不得不选择退出。

    新的婺源旅游公司2007年正式成立,县旅游局副局长葛健出任执行总裁,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江西三清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是婺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是上海豫园商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剩下的股份是由三家基金投资公司瓜分。整个公司由婺源县的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持股。新公司成立后的第一个举措,就是景点门票不同程度的提价,其中李坑从30元涨到了60元,但是支付给村民的分成并没有增加。3年没有抗议的李坑村民,重新围堵景区。“那一次规模是最大的,第一天出动的村民就有300多人。”村民们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比例计算,要求门票收益分成增加到21%,这个比例有据可查,来自李坑村10年前与投资者签订的首份合作协议。 到2011年9月18日,就刚好满10年,所以村民的分成就应该按21%计算了。另一种是原收益的翻倍计算,每人每年2460元。

    李坑村民这一个月的持续抗议,刚好赶上了秋口镇新一届领导班子的换届,于是新领导班子也下了决心,以李坑做样本,来一场彻底的综合整治。在这场对峙事件里,村民的收益和政府的公信力都在受损,婺源公司当然也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原本是它和村民的契约纠纷,却转嫁到了政府层面,成了一个行政问题。

李坑村事件:乡村文化资源开发的思考

(一)藏富于民要先赋“权”于民

    李坑封村事件仿佛是对文化资源开发模式一种奇特的解读,本地开发商叶如煌的善民举动最终成就的是村民对自身权利的模糊认识。这样基于契约精神的权利认识在遭遇到政府主导的强力开发模式的侵入后演变成一种自发的反抗,但也因为其自发性,使得这样的反抗仅仅是为了争取仍然会随时间变化而落后于旅游产业巨额利润之后分成数字的争取,而未演化成村民对其在旅游开发中应有参与协商权、知情权和平等收益权的权利之争。

    不管是在早期叶如煌的开发中,还是在如今由政府主推的旅游公司的开发中,被忽视的同一样东西是合作开发的协商机制,或者说,制定一村的文化资源开发过程中,作为文化资源——房舍、街道所有者的村民和村集体是缺位的。这样的缺位即使是在有心为民谋利的叶如煌开发时代仍不免引起村民此起彼伏的反抗;而早已习惯为民作主的政府在多重利益的绑携下把村庄的观瞻、旅游权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给来自外地的开发商。

    然而,与其它村民相比,李坑的村民又是幸运的。他们拥有明确规定了21%分成比例的合同,从而成为他们在未来反抗不合理定价行为的依据,这份早期虽未经村民讨论、参与,却很大程度上保护村民权利的合同宛如一份最高纲领,让李坑村民收益良多,并启发了他们最初的权利意识。毕竟就在李坑的临近景点村,村民甚至根本没意识到自身权利的缺位及与之相关的利益的巨大损失,而与李坑村的收益差距更是有十倍之巨。

    而在与李坑村类似的文化开发争执案例中所凸显的正是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在初始阶段就确立开发协商机制的重要性。毋宁说,权利的实现与机制的建立本来就是一体两面的。没有开放、公允、透明的协商机制,村民的可持续收益权也就无从谈起,这当然为后期的争执埋下伏笔。

(二)民营资本开发与政府主导开发之辩

    在李坑村案例中,我们观察到最初由叶如煌等领头发展起来的文化资源旅游市场逐渐被政府主导、跨地资本集团控制的公司所取代。本地民营资本在这个过程中是缺乏话语权的,在被排挤出当地旅游市场的过程中,他们甚至连对自己经营多年、投资巨大的旅游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价的权利都没有。这样的话语权和掌控权的缺失,很容易造成民营资产的低估贱卖,而随后介入的开发集团在其中牟取暴利。可以说在这个意义上,简单地讨论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是意义不大的,关键是在这个进退之间,各自正当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相对弱势方的民营业主的权利,包括资产权、未来收益权等很难得到保障。在李坑事件中,我们看到政府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甚至大范围地动用了行政机器。

    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一个以营利为导向的地方政府加上普遍的权力集中倾向,很容易产生权力“被绑架”乃至整个公共机构被绑架,资本集团乃至追求巨额回报的个体,会把资本集团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众利益之上,从而形成资源开发的最差状态。说这是经济结构的最差状态,不仅是因为其扰乱了民营实体的正常经营,更破坏了整体市场的正常秩序,遏制了民营资本对于资源的合理开发行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也就荡然无存了。本来公共机构应作为社会的“守护者”维护公众权利,防止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所固有的不利影响,为市场经济提供有效、公平的法律秩序保障。然而,在婺源的案例中我们看到,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公然干涉市场秩序,而这样的谋利因动员了行政机器而对社会资源有巨大的掠夺性。

(三)村民维权中的自组织力量缺位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李坑村历次村民“罢游”事件就会发现,在每次反抗中总是找不到村两委的身影。关于村级基层政权组织缺位的原因,媒体报道中并没有太多关注,而其中却有值得深入思考的地方。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村两委的地位是很尴尬的,一方面,它们特别是村委会是由行政村民众选举产生的,理应对村民利益负责,维护本村发展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村两委又是上级政权机构的基层治理触角,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要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配合上一级政权机关的工作。这就必然会有这样的疑问:当上级行政机构的任务与本村村民的利益相抵触时,村两委究竟应该站在哪一边?这个问题的回答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村庄本身的力量不同而不同。

    在温浙沿海一带,由于行政村经济实力强大,宗族势力、当地企业家网络有着可观的社会组织力,与之相比,上一级乡镇政府反而是缺乏经济实力支撑的。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村级自治机构要么是早已经名存实亡很难发挥作用,要么是被地方实力阶层把持。而内地欠发达地区的基层两委组织由于村庄内部实力不足,而村级运行经费和各项支出又要仰赖于上级行政机构,就是其在前述的利益冲突中往往是保持沉默:既不参与抗争得罪上级政府,又不明确地站在政府一边得罪乡里乡亲。李坑村大致就是这样的情形。

    如此村民自组织力量缺乏的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出于原子化的村民实力弱小,与强大的开发集团相比实在难以形成有效的抗争力量,这也就失去了话语权和议价能力。只有在如整体利益都受到明确而强烈损害的情形下,村民中较有号召力的积极分子会主动或被动地站出来充当民意代表的角色与外在势力集团议价。

    二是由于被官方公认的自组织机构缺位,而自发产生的民意代表和临时性谈判组织又有相当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使得产生协议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比如这次抗争产生的自发组织与开发商的协议文本,在下一次抗争中也许就不被承认,这就使得双方交易成本畸高,妨碍了稳定开放的协商机制的形成。而像李坑村这样周而复始地发生封村罢游事件,不能不说与村民自组织力量自身的不稳定性相关。

结语:什么是“最美的乡村”

    曾经号称中国最美乡村的李坑村陷入了乌烟瘴气的利益拉锯战中,那些美丽的山水、徽派优雅的建筑并没有见证村落和睦与安宁的发展,而高举文化旅游大旗的婺源也并没有促生社会和谐文化。忽视当地村民利益、忽视旅游市场发展规律的旅游开发模式,即使有再多的亮丽广告词的包装能算作“最美的乡村”吗?如果村庄的文化遗产不能让在这里世世代代生存的民众收益得到保障,这样的旅游开发算是“美”的吗?如果在旅游开发中,山水文物的真正主人感受到的只是伤害和干扰,这样的旅游开发算是“美”的吗?如果商业气息浓厚的开发模式最终摧毁了古村的古朴可爱,文化古迹所流传的儒商文化最终只剩下空洞的躯壳,这样的旅游开发模式算是“美”的吗?

    对于婺源事件的回顾,让我们产生的是更多的问题,也许真正的“最美的乡村”只有在这些问题的答案中寻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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