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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将被注销资格
时间:2012-02-03 22:40:53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商宇 

  2月2日,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滥用职权,乱管滥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政执法资格将被注销,同时还要吊销其执法证。被吊销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为从严控制行政执法人员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办法规定,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资格条件,行政执法机构中在编在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年度考核合格的,才能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同时规定了不得申请确认资格的五种情形,包括: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办法还建立了行政执法资格期限制度。为了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办法借鉴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关于“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有效期为五年”的要求,规定行政执法资格不实行“终身制”,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如不出示的,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由于部分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此外,办法还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参加执法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以及有其他不当行为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执法证件;被暂扣执法证件的,应当参加离岗培训,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会议还通报了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调整情况,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定重庆市见义勇为英雄建议名单的请示》等事项。

  副市长马正其、谭栖伟、刘学普、凌月明、吴刚、王立军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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