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前首次明文规定,新购经适房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新购经适房确需转让的,须由政府部门回购。
这项新政,让经适房模糊不清的属性,得到了新的界定,并向廉价房属性靠拢。按照原先规定,尽管经适房与廉价房一样都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但由于购买经适房5年后可向他人转让,因此预留了巨大的寻租空间。与经适房分配体系能够连通者,借经适房的规则漏洞直接搭建牟利平台,冲击了社会保障资源应有的政策公平性;即使经由正常遴选机制获得经适房的刚性需求者,也借市场转让之机获得了远较商品房购买者更大的利润机会,从而又冲击了市场应有的公平性。
新购经适房禁售,就是这种机制纠正的一部分。其好处是,至少在增量经适房中,转让出售经适房的利润空间已经被大大压缩。尽管政府回购办法还在拟议当中,但是可以肯定,政府回购价将远远低于市场水平,这就大大限制了借经适房寻租的冲动。从更大的视野看,在经适房管理标准向限价房看齐后,实际上也变相增强了政府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安全系数,为按时、足量提供保障房找到了新的房源。
但是,也要看到,新购经适房禁售并不能完全封杀寻租空间。一方面,“僧多粥少”的供需态势决定了经适房仍然是稀缺资源。对于这一资源的获取实际上等于对于国家补贴的获取,因此,资源分配本身就是寻租对象,这一点并没有改变。另一方面,尽管在持续和严厉的调控下,商品房价格走势开始向下调头,但是商品房市场仍然具有不确定性,相较之下,社保属性赋予经适房天然的价格优势,仍然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即使禁售后经适房的寻租空间已有所压缩,经适房仍将面临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挑战,即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屡查不绝屡禁不止。
从保证公共资源分配公平性的角度说,经适房禁售只是关上了一道千疮百孔的寻租之门,还没有关上同样千疮百孔的寻租之窗。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在管理细则上继续加以完善,更根本的,是要在建立统一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的保障房体系这个层面上寻求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