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为什么不能以这些老照片所反映的乡村为基底,自然地生出呢?”
“这是我的家园,我能不能做主呢?我们为什么只有城市的城市化,而不设定一个由村民们自主的现代化呢?”在“守望乡土,呵护家园——岭南水乡乐从论坛暨第十八届中国城市化论坛”上,城市规划与设计专家吴文媛这样追问,将话题引向深处。
支持吴文媛如此发问的事实包括,在被规划在佛山东平新城范围内的乐从镇大墩村、腾冲村,幼儿园、医院、商业、休憩、礼堂等设施齐全,规章制度条分缕析,财务报表公开透明,村落自治有声有色。
“这里已经有了这么齐全的公共设施,为什么它不能自己现代化呢?”吴文媛说,“在我们设定的城市化程序里,缺失了农村的现代化这一环。”
她的发言得到来自北京大学的城市设计研究专家韩西丽的呼应,后者指了指会场上摆放着的当地水乡老照片,也是这样一问:“城市化为什么不能以这些老照片所反映的乡村为基底,自然地生出呢?”
问题所指,朝向了过去二十多年里,主导中国快速城市化的“核心工具”——《土地管理法》。
更高层次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肇始的1978年,中国的城市化率只有18.9%,甚至低于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认同的北宋时期20.1%的城市人口比例、南宋时期22.4%的城市人口比例。
2011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相关人士披露,201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城市人口超过乡村人口,城市化水平超过50%。这标志着中国数千年来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逆转,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尽管工作和居住在城市中的农村户籍人口大多处于“半城市化”状态,这使城市化率达到50%的判断有些勉强,但城市化水平快速提升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当中,颁布于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起到了关键作用。
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土地管理法》经历了三次修改,最具革命性的修改出现在1988年,确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修改的依据是同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背景是,1954年以后,中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1954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复,企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使用土地时,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由此导致土地失去了商品的属性,也不存在土地市场,基础设施投入虽然带来了土地增值,但它只为土地使用者免费地享用(只有少数私有房地产主还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谈不上土地融资与信用的建立,更谈不上开发利益的返还。唯一可能的回报方式是,城市以公共服务补贴工业,再通过工业的利润回收,但这入不敷出。
土地的无偿、无限期使用,造成了利益的失衡,抽空了城市财政,使城市化失去动力。这一状况终因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成为历史。此后建立的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成了以土地批租为基础的地方土地财政模式,将中国的城市化送入快速增长的轨道。
更高层次的问题随后出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方可进行城市建设,对被征收土地按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原则,使城市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覆盖乡村,后者不能正常分享城市发展的红利,引发诸多矛盾。
从城市的角度来看,征收农地时不给予市场价格补偿,是因为土地的增值是城市公共服务投入的结果,农村长期搭车沾光,从未为此付费,征收土地时当然不该按市价论处。
接下来的问题是:是不是应该为此设定一个付费渠道呢?此渠道不设,就可以低价征收吗?
受益者分担,受损者补偿
“应该建立一个受益者分担、受损者补偿的城市规划利益还原机制。”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主任吕斌对本刊记者说,“因为一个项目投下去,会导致土地的增值,这个项目摆在哪儿都行,可摆在你边上,你就受益了,升值了。我们在这一块的制度设计上很模糊,我们的公共财政实际上是为个人做了很多事情。正确的方法是,通过税收来调节。”
从国际经验看,开发利益返还多是通过不动产税的征收来实现,通行的做法是,以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为税基,按固定税率定期征收。在美国,地方财产税(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其中房地产类不动产是主要税基)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29%左右,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75%左右。财产税以财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其评估价值一般为市价的30%至70%,名义税率为3%至10%,实际税率为1%至4%。财产税按季度、半年或年征收,全部收入用于中小学教育、治安、供电、环保等公共费用。
以不动产税为地方税的主体,与城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一致,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不动产增值——税入增长——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的良性循环,使城市政府专注于公共产品的供应而不是土地的圈售,并可促进环境保护与土地集约利用。
中国古代开征的城市不动产税——城郭之赋,流行于街市设立的两宋时期,它支撑了《清明上河图》所描绘的市井繁华。此前的中国城市,自战国始,皆是封闭的坊里制,居住区以坊墙包围,沿街禁设商肆,市场被安排在同样被坊墙围合的坊市。唐朝末年,坊里制开始瓦解,五代时期,城郭之赋始设,及至北宋,坊墙破除,开设街市,土地的商业价值显现,城郭之赋被纳入国家财税制度的基本内容,由宅税和地税两项组成。其中,地税是政府对城郭之内除了官地之外的地产,无论是屋舍地基、空闲地段,还是菜圃园地等征取的赋税;宅税,又称屋税,为城郭之赋的正项,是政府对民间在城郭之内的房产征取的赋税,以间为单位征取,并按照房产坐落地段的冲要、闲慢、出赁所获房租的多少确定不同的等级。
城郭之赋的开征,有利于公私利益的平衡,也培植了宋人重产权、讲契约的商业意识,城市经济空前繁荣。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田银生的研究表明:宋代的城市和乡村有了初步的分离,这在中国城市发展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变化,其标志是城市中的坊郭户单独列籍征税,并且商税收入超过农产品的两税收入。
南宋覆灭之后,此种文明样式失传。及至近代上海设立租界,开征土地税和房捐,以地价或房租为税基,按比例税率征收,原理与城郭之赋相似,租界当局由此获得发展能量,推动了大上海的崛起。在上海法租界居住的孙中山受此启发,并援引美国学者亨利•乔治的学说论述平均地权,提出核定地价、照价纳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的土地纲领。在此思想指导下,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开征地价税、土地增值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开征——面向城市私有不动产业主,按其房地产的区位条件、交易价格等,确定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房地价,每年定期按固定税率征收。此项税收,终因私有不动产数量的缩减而无力支撑城市的公共服务;1954年,面向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及地产税的做法,被政务院叫停,使城市的公共财政失去重要来源,城市化长期停滞,甚至逆转,终导致1988年宪法修正案出台,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确立为可以转让的财产权,由此拉开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大幕。
徐绍史发出警告
《土地管理法》赋予城市政府征收农地之权,使城市用地得以迅速扩张;在城市内部,《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形成了扩张征地、存量拆迁的建设模式,土地批租成为城市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
以低进高出方式圈售土地,推行土地财政,使城市政府找到了开发利益返还的实现方式,并获得空前的融资能力,但负作用凸显。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显示,2001年至2007年,地级以上城市市辖区建成区面积增长70.1%,但人口增长只有30%。这表明,土地的城市化已远远超过了人口的城市化,其背后是城市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并造成对土地资源的粗放利用。
截至2010年底,中国耕地总量不足18.26亿亩,已接近18亿亩的红线。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发达国家的1/4,只有美国的1/6、阿根廷的1/9、加拿大的1/14。与此形成反差的是,中国科学院院士陆大道提供的数据表明,目前,中国内地大中城市人均综合用地已超过120平方米,对照国际上的大都市,东京人均综合用地仅78平方米,香港才37平方米。与日本的快速发展时期相比较,中国GDP每增长1%,对土地的占用量差不多是日本的8倍。
“依赖大规模开发后备资源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模式已难以为继。”在2011年6月25日第21个全国“土地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发出警告,“由于多年高强度的土地开发,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已经十分有限,扣除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区域,可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已由2000年的700多万公顷锐减至不足500万公顷。”
与此同时,低价征收土地还形成城市化初次分配的剪刀差,造成大量被征地农民被排斥在城市化的门槛之外,征地拆迁中,恶性事件不断出现,城乡二元差距越拉越大。这些现象表明,对城市化惯用的拆迁征地工具,必须作出调整。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同时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立了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的原则,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011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抓紧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国务院将尽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土地管理法》进入第四次修改阶段,它会不会参照《征收条例》确立的市场价格补偿原则,实现国有、集体土地同价同权?
可以肯定的是,以市场价格征收补偿,会极大地抬高城市政府的征地成本,缩减土地批租收入,增加地方财政困难。事实上,《征收条例》在起草阶段就遭遇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强大压力。将旧城区改建纳入房屋征收的范围,可能是《征收条例》作出的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