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要求到2012年年底,中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通知要求,公安、城管等发现的来历不明流浪未成年人将一律采集血样,各地须安排适龄返乡流浪儿上学。(《新京报》,12月26日)
在即将过去的2011年中,社会对于流浪儿童的关注度并不低于留守儿童和校车安全。2月份,“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打拐”等公民活动,相比较于“西部学生餐桌计划”、“草原餐桌计划”和校车专项治理行动等活动,并不逊色。乞讨儿童、被拐卖儿童的命运,一度成为公众聚焦的热点。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八部委“明年底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儿”的行动计划看作是政府对于民间公民行动的回应,这是一种进步。其目的和初衷,也是善意的。
然而,专项行动的开展与“中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表述,却很容易让网民产生这样两个误解:一是,此行动的目标不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无流浪未成年人,只是为了让城市街面上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至于这些流浪儿童去了哪里,倒在其次;二是,这只是一个专项行动,甚至是一场运动,像各地方政府开展的打黑运动,至于割了韭菜之后,还能不能长出新的一茬、流浪儿童能不能从此在城市中绝迹、未来几年能不能重回城市,我们都不得而知。
“来历不明流浪未成年人”是如何产生的?依常识来看,有两种原因导致产生了这类群体。其一,贫困所致。因为贫困,所以上不起学;因为贫困,所以学不到知识和生存技能;也因为贫困,他们容易在城市中受到歧视,从而成为流浪儿童。其二,拐卖所致。拐卖妇女和儿童作为一种违法现象,在我国尤为突出。这需要司法部门的严厉打击,也需要父母履行好监护职责。而拐卖也好,贫困也罢,都并非政府部门组织一项专项行动就能解决好的问题。尤其是贫困问题,事关权利的赋予与实现。因此,可以肯定,一场运动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
解决流浪儿童,不仅仅是接回西部、催促上学或让他们进入收容站这般简单。既要有法律上的保障,也要有对贫困的帮扶。综合看来,我国现在还缺少一部救助流浪儿童的专项法律,而在美国等西方社会,几乎早在30年年前,就通过了《无家可归者求助法案》之类的法律,这是法律方面的缺失。而对于贫困的帮扶,则是一个系统的民生工程,涉及医疗、教育等方方面面的权利兑现。而如果法律仍然缺位,制度不能兜底,民生方面还不能解决贫困问题,那么,普遍存在的“乞丐村”就会继续存在,流浪行乞儿童就会继续存在。
中国城市街面,只是一个关乎面子的问题;帮助流浪儿童的家庭实现富裕,才是关乎里子的事情。因此,净化城市街面,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可以简单到让城管、公安一驱了之,也可以复杂到“行乞算不算一种权利”、“如何让他们实现富裕”这类高雅问题。但就实际意义而言,仅仅让城市街面“看上去很美”,确实有些荒唐。难道农村中有流浪儿童,就不关乎面子?难道让当地政府把他们接回老家,他们就能够拥有幸福和尊严?
流浪,是社会最底层生活群体的一种生存状态。解救失踪、拐卖、乞讨和流浪儿童,是一个需要政府、法律制度以及非政府组织等联合应对的公共问题。政府部门主动出面解决是一种责任体现,但是,权利得不到实现,这样的运动就难免变味。好事,很可能会变成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