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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自由税与农民的土地权利
时间:2011-12-30 09:24:30  来源:南方网   作者:刘远举 

  摘要:城市化是农村地区土地和人口的生产力达到一定阶段后的一个经济过程,如果通过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来降低工业化和城镇化成本,推动城市化的成本和收益机制就是不完善的,这种实质上“限价”的行为,会造成土地的过度供给,低成本的土地推动城市化超前于经济。

  温家宝总理日前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 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温家宝还指出: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

  城市化是农村地区土地和人口的生产力达到一定阶段后的一个经济过程,如果通过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来降低工业化和城镇化成本,推动城市化的成本 和收益机制就是不完善的,这种实质上“限价”的行为,会造成土地的过度供给,低成本的土地推动城市化超前于经济。这种城市化是伪城市化,是“建筑”和“政 绩”吃人的圈地过程。通过明晰农民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对这种伪城市化釜底抽薪。

  但是,如果认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并试图通过“精心设计 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出台相应法规”,“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却并不容易。首先,这种分配办法本身暗含对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否定,给予政府对农民财产的定价权。其次,在这个比例的确定上,即使通过立法,也无法面对千变万化的各种情况,还是得依靠地方政府的操 作。最终,在失控的基层权力的操控下,“取法其上,得乎其下”。(南方都市报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而且,即使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必须合符上位法。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 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判定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依据。除了宪法,我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还有更为深刻、更为深 沉的自然法理和历史渊源。所谓自然法理是人类心灵的一种固有希望,是一种超越法律和权威的最终正义根据。即使退一步,不考虑那些穿越历史的美好口号和善良 期望,仅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而言,这种自然法理的合法性也是毋庸置疑的,有着深沉的历史积淀。

  公民理应在一国之内具有自由迁徙权,但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的城乡居民均被限定于土地上。如果广义地看待税收,把公民相对于政府所支付 的均视为税负,那么公民所付出的自由迁徙权无疑是一种自由税。基于税负和福利相对应的原则,前40年的城市公租屋和农村宅基地就是一种对应于自由税的福 利。着眼于现实情况,学区的划分、不同地区不同的高考分数线、不同地区有差别的社会保障都昭示着把人限定于土地的自由税仍在进行,那么其对应的福利也应该 继续保留。

  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并税,增税,再并税,再增税”怪圈被称为“黄宗羲现象”,起初税收福利相对应,然后再拿掉福利仅保留税收也可看做黄宗羲现象 的衍生。农民所拥有的宅基地并非恩赐,而是农民自由税的对价,但现在的政策制定者似乎完全忘记了这一点,忽略农民土地对应于自由税的福利性质,把土地看做 额外的恩赐,仅用城乡社保之差来解释土地,这无疑是黄宗羲现象在中国土地问题上的再现,但是,这个现象在城市却不存在。中国经过房改之后,城市居民可以以 极低的价格购买公租房产权,把对应于自由税的福利———城市公租房进行财产化、固化并传承下去。相比其后房地产增值的幅度,当初的价格非常之低,也就是说 在很大程度上不如说是一种无偿分配。由于完全购买产权,城市居民遇到拆迁也基本上能以市场价格取得补偿,甚至变成他国公民,也能够通过出售房产把分配得到 的土地收益带到国外,而农民只是在一国之内转化身份,却被剥夺对土地的完全所有权。

  另一方面,城市社保本质上是劳动者自行负担的一种代际转移支付,也非恩赐。享受什么程度的社保即使不说是无差别的基本人权,起码也和公民的财富 创造能力有关。随着社会分工角色的转变,进城务工农民在贡献出和城镇居民相同的产值之后,本着同工同酬原则,理应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并不需要拿他们自己 已有的财产去换取;也不需要拿前辈人和自己因“自由税”而得到的福利去换取。况且,同时代的城市人已经把这种福利财产化进而可以传承和出售了。(南方都市 报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村人口被限制的自由更多,付出也更多:自然灾害中更低的“粮食获取权”以保持城市稳定;承受着剪刀差以推动中国前30年工业 化;低人权优势下奠定世界工厂的根基。那么,为什么有着那么多额外付出的农民不能和城镇居民一样把属于基本人权和作为自由税福利的土地进行财产化、固化, 再让自己的后代继承下来?而在中国现实之下,完全明晰的产权也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不在城市化过程中受到侵犯的最强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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