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治强调处理问题只有一个标准,即“法”的标准。如果不按“法”来解决问题,领导说一句这样办,更大的领导再说一句那样办,不同的人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处理问题,就难免有不公正之嫌,而且是水涨船高,没完没了。因此一定要用“法”来处理问题,只有一个标准,才能做到公平,使大家心服口服。
其次,法治要求有纠纷就应该有解决途径。现在的问题是解决纠纷的体系不完善。比如说过去村里有德高望重的老者可以解决家族和村里的矛盾。现在,传统的纠纷解决途径没有了,又没有建立起新的解决途径,一点小事就可能闹得不可开交,然后官司一直打上去,把纠纷和矛盾都压到法院来。我的意见是,首先,从基层开始就有一套解决纠纷的制度,使得许多小的纠纷都能在基层解决;其次,行政机关构建解决纠纷的制度,比如我国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具有力量完备、专业技术强、快捷、廉价等优点,再不服到法院去。
再次,法治要求解决纠纷的制度是公正的。公正问题不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就永远解决不了。解决纠纷的机构和人应当是中立的第三者,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是政府自己想的办法。因为政府事情多,专业性强,就得建立一套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现在国外很多地方的做法更进一步,把行政法官从原来供职的机构中分离出来,专门成立行政法官办公室或者行政听证局,这就更加公正了。我曾到加利福尼亚参观行政法官办公室,觉得这样不就成了第二法院了?跟国外一个专家探讨这个制度,他回答说:不管是第二法院,还是第三法院,反正能解决纠纷就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以前是行政的,改革后是司法的。其实,无论是司法的,还是行政的,最终能公正解决纠纷,将大部分矛盾化解就行。
最后,要有一个公正的法院做出最终判决。
(应松年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