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应松年:解决社会纠纷只认一个标准
时间:2011-12-15 10:29:21  来源:北京日报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纠纷多发,呈现出燃点低、碰触点多的特点。其实,很多事件本来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按照现有的法律就可以处理好。一些地方没有按照矛盾的性质、按照纠纷解决的法治途径来解决,就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尤其是解决行政纠纷,必须依靠法治!这个法治的意思是什么呢?

  首先,法治强调处理问题只有一个标准,即“法”的标准。如果不按“法”来解决问题,领导说一句这样办,更大的领导再说一句那样办,不同的人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处理问题,就难免有不公正之嫌,而且是水涨船高,没完没了。因此一定要用“法”来处理问题,只有一个标准,才能做到公平,使大家心服口服。

  其次,法治要求有纠纷就应该有解决途径。现在的问题是解决纠纷的体系不完善。比如说过去村里有德高望重的老者可以解决家族和村里的矛盾。现在,传统的纠纷解决途径没有了,又没有建立起新的解决途径,一点小事就可能闹得不可开交,然后官司一直打上去,把纠纷和矛盾都压到法院来。我的意见是,首先,从基层开始就有一套解决纠纷的制度,使得许多小的纠纷都能在基层解决;其次,行政机关构建解决纠纷的制度,比如我国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具有力量完备、专业技术强、快捷、廉价等优点,再不服到法院去。

  再次,法治要求解决纠纷的制度是公正的。公正问题不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就永远解决不了。解决纠纷的机构和人应当是中立的第三者,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是政府自己想的办法。因为政府事情多,专业性强,就得建立一套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现在国外很多地方的做法更进一步,把行政法官从原来供职的机构中分离出来,专门成立行政法官办公室或者行政听证局,这就更加公正了。我曾到加利福尼亚参观行政法官办公室,觉得这样不就成了第二法院了?跟国外一个专家探讨这个制度,他回答说:不管是第二法院,还是第三法院,反正能解决纠纷就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以前是行政的,改革后是司法的。其实,无论是司法的,还是行政的,最终能公正解决纠纷,将大部分矛盾化解就行。

  最后,要有一个公正的法院做出最终判决。

  (应松年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