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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改革又添两“紧箍”
时间:2011-11-27 22:07:5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 南辰)与公车改革密切相关的两大“政策”走向引起公众极大关注。一是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联合出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首次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采购的一般 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二是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机关事务 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征求意见稿对公务用车的配备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的责任、公务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的考核以及公务用车相关管理的罚则 等都具有高度针对性,体现了政府用法治手段深入推进公车改革的决心。

    分析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最大亮点是“双18”限制,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 万元实际上将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采购锁定在现有B级车低端和A级车以下的市场。应当承认,在这部分区间自主品牌产品有一定价格方面的竞争力。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现在市场上排量数字后带“T”的涡轮增压发动机大行其道,虽然有一定节能减排作用,但是维修保养费用一般比自然进气发动机高。如何在采 购时兼顾日后的维修保养费用?这就需要完成意见征集后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来“补位”监督。

    例如,记者注意到,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强调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需要配备公务用 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 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机关运行所需 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 价格。记者认为,这些措施将有效对现有公务车采购、使用环节的一些漏洞进行监管,避免一些4S店借助维修保养渠道“吃公车”和厂家定价有水分现象的发生。

    此外,公车改革法治化的方向也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得到明确体现。例如,征求意见稿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 务用车社会化改革,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要求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机关经费、资产管理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认为,分析本轮公车改革,法治化将是一大亮点。依法治理公车采购、运 行、路面行驶中的各种顽疾,既可以高质量地回应各界对公车改革的期待,又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是大势所趋,更是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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