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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0-27 09:37:3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城镇化和城镇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据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好2011年至2015年近期建设规划,保证“十二五”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各项建设任务的及时有效落实,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做好“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我国城镇化和城镇建设形势变化的新特点,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长远发展的整体安排,通过制定和实施“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加强规划统筹,保证国家“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部署的落实,对于促进城镇化和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突出“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

  “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并突出如下五方面内容:

  (一)推进城镇发展模式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之外盲目圈地,乱设各种名目的产业区和新区、新城。

  (二)切实落实“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要求。要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三)把提高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作为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任务。针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普遍性的交通拥堵,以及中小城镇存在的交通服务水平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各地在“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中,要加强交通与土地利用的一体化规划,加强交通需求管理,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大力发展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

  (四)高度重视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规划,保障城市安全。要针对近来多发的地质、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以及有毒化学品泄露、爆炸等安全事故,优化城市功能区布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生命线工程等综合防灾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应对灾害的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五)加强对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控制和引导。针对城市地下交通枢纽和线路、地下管线、人防工程、地下综合体等项目的大量开发和建设,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职能,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和引导。

  三、建立健全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机制

  各地要把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常态化,逐步建立从空间上统筹各类建设活动的规划平台。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配套,建立近期建设规划的滚动编制机制。通过“五年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同步制定,构筑城市政府调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双平台”。

  (二)结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健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在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前,要对过去五年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全面、深入、客观地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发现不足和问题,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改进思路和重点。

  (三)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年度建设行动计划,把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要求,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年度计划中,保障实施。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完成“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合作,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近期建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全国各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并按法定程序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107个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近期建设规划及相关批准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保证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及时、高质量完成。

  “十二五”期间,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为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在内的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提供准确、便捷、高效的技术手段和支撑,提高城乡规划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能力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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