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人:
苏显龙 邱端
受访人:
高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陈界融(四川大学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非法民间借贷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
记者:民间借贷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但最近爆发的温州“跑路潮”引发人们对民间借贷危机的担忧。我们应当怎样看待民间借贷的利与弊?
高祥: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它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因缺乏监管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记者:民间借贷情况复杂,很容易陷入高利贷甚至非法集资的陷阱。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在哪里?
高祥: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其本身是无罪的。划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一个直观标准是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如果将筹集资金作赌博、贩毒等不法用途,那就是非法的。从法律角度看,如果集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民间借贷进行合同诈骗,或者虚构事实集资诈骗,那就是非法的。还可以看放贷、收贷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通过利诱、恫吓、人身威胁等方式进行追偿,以不法手段操作放贷,强迫对方付出高额利息,那就是非法的。
记者: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是很难分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区别?
陈界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机构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机构或个人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和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当事人放高利贷时,往往通过技术手法将高利贷合同处理成正常借贷关系
记者: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与执行具体难在哪儿?
陈界融:根据目前规定,超过法定利率四倍的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进行高利贷行为时,通常不会将合同设计成高利贷合同。往往先通过一些诸如管理费、调查费之类的说辞,消化掉一部分利息,再通过诸如“借八十,做一百”(实借八十万,做成借贷一百万元的合同)之类的技术手法,将高利贷合同处理成四倍利率以下的正常借贷合同关系。
契约自由之下,“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即便是4倍以上的高利贷,若当事人自愿履行,只能以自然债务处理。法院对超过四倍利率部分不予支持。这对借贷方来说,是一个没有胜诉权的自然债务。
以往零星的、少量的民间借贷是可以通过相应法律法规解决的。但是与市场急剧发展的形势相比,单纯依靠一般民法原则对这些行为进行约束和调整早已不合时宜,很多问题也由于无法可依陷入尴尬。
记者:虽然高利贷风险大,但是有些人因利益驱动或者被欺骗上当,还是积极参与。对于这部分人,该如何防范风险呢?
高祥:很多情况下,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便是人际关系,比如熟人、朋友、同事关系等,说白了就是基于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注意借贷风险的防范。
首先,要将相关借款的详细信息约定清楚,如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延期支付利息、是否设置担保、逾期是否归还违约金等等需明确。其次,要认真对待担保,双方是抵押、质押还是保证,保证责任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保证期限是多少,保证的范围有多大,都要明确。最后,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切不可被高额利润冲昏头脑。
堵则溢,疏则通。政府应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
记者:一段时间以来,民间借贷风险在不少地方蔓延,温州还发生多起老板“跑路”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前,应如何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
高祥:堵则溢,疏则通。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让整个市场更高效有序运作。金融监管部门应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实行风险责任自负,按照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正常地运行。
此外,要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其纳入监控范围,使其合法并规范地运作。对从事洗钱、高利贷、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也要予以坚决打击。
记者:连续几天,温州市委市政府采取措施,驰援正处于困境中的优质中小企业。此做法无疑是雪中送炭,但也有人认为,政府信用不能用来为民间借贷兜底,更不能让所有纳税人来承担救助民间信用的成本。您认同这种观点吗?
陈界融:高利贷为什么会在中国大面积存在和蔓延?中国民间资本需求强劲,但金融业等虚拟经济相对滞后,在资本洼地作用下,钱就会流向更大利润空间的“高利贷行业”,反过来,从事实体经济的人们也会转而投入“高利贷行业”。这个状况如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金链断裂后,危机就容易爆发。而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培植财源和公平市场,从这个角度讲,政府应负起责任,充分运用行政、金融、法律等手段,及时化解危机。
只有大力开拓、发展“低利贷”市场,才能有效扼制“高利贷”市场
记者:在监管方面,我们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发展?
陈界融:实施量化宽松的货币金融政策,让实体生产企业融资变得容易,特别是可以考虑允许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在条件成熟的情形下,还应当允许公司债证券化处理。要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到创业板上市,让风险投资家有退出机制,使金融市场真正发挥为企业融通资金的功能。
依据市场供需法则,只有大力开拓、发展“低利贷”市场,才能有效扼制“高利贷”市场。
高祥:如果面前有阳光大道,没有人会愿意走阴森小路。我们要想办法使民间资金进入“体内循环”,让地下资金处于阳光之下,发挥真正的融资作用。
民间金融“阳光化” 香港南非有先例(链接)
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
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