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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1892号)
时间:2011-09-06 11:01:20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安排,决定在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部署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三)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并组织实施。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要避免重复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直接检查组对部分地方和部分学校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重点
    专项检查要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
    (一)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三)中职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违规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继续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的;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学校直接或变相组织的培训获得入学便利)乱收费的;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五)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的行为;
    (七)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继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的行为;
    (八)高等学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乱收费的行为;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超标准及自立项目乱收费的行为;
    (九)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安排财政拨款研究生收取学费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缩减研究生计划内招生数,以招收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名义多收费的行为;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十)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的行为;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行为;
    (十一)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未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以及擅自下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制定权限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三、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和亿万学生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稳定物价总水平的客观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刘延东国务委员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努力取得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新成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始终保持查办教育乱收费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明确政策,加强督导,排除干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避免重复检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乱收费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不仅要在经济上给予从重处罚,还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加强回访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认真做好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教育乱收费中的新问题,积极探索从制度上和机制上遏制教育乱收费的有效途径。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和三个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附件: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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