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买房、谁房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在我们单位年轻人中间,激起的岂止是千层浪,午休时刻,办公室里只剩下这一个话题。
昨天,我接到同事小尚女朋友的电话:“喂,大姐,请问尚房东在吗?”
“什么尚房东?”我还没弄明白,大伙儿一阵哄笑,嗨,这才反应过来:在新婚法的保障下,小尚可不成了房东了?因为他们未来的婚房,是小尚家全额出资购买的。
而刚刚步入婚姻殿堂才两个月的小黄,则不服气地抱屈:“老婆成了自个儿的房东”!因为他的小家,从置房到装修,可是女方家一手搞掂的,黄太太自然是名副其实的房东了。
最不满的,是婚龄已有13年的女同事大邱。5年前,由公婆按揭交了首付,为他们一家三口买了一套房子。可如今月月还房贷,是大邱和老公共同承担的。面对新婚姻法的解释,大邱愤愤不平:“凭什么我辛辛苦苦地和老公还贷款十几年,给人生孩子、又工作又养家,100万的房子还了130万元贷款,最后如果婚姻有变,房子就没有我的份?!来气了,我就让儿子跟我姓!”嘿,大邱的“撒手锏”也蛮厉害的!
更搞笑的是,那些个单身的小“光棍”们,这几天总是哼哼着“赶紧挣钱吧,趁早把房子买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儿,我美啊美!”……这都哪跟哪啊!曾看过一篇报道:女方和男方结婚,女方家买了房子,婚后一年两人离婚。男方认为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女方则心不甘。双方家庭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
如此看来。新婚姻法在房产问题上,保护的不是哪一个性别的权利,而是出资人的权利。与其为房产归属争论,不如用法律明晰。还是新来的小赵说得在理:“宁愿找个没房的男人,然后两人一起打拼买房,不管到什么时候,互为房东,人人都有份!”
是的,也许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物质意义上的家,就在于此吧。只要婚姻的城堡牢固了,又何必在乎谁是房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