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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VS城市化≠暴力VS暴利
时间:2011-08-19 13:56:53  来源:城市化网  作者:张萍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不断上演,从成都唐福珍的浇汽油自焚,再到江西宜黄强拆引三人自焚,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倒在了违法强拆迁、暴力拆迁的面前。对此,城市化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牛凤瑞分析说:“尽管绝大多数拆迁都是合理合法的,暴力强拆、自焚、钉子户等现象是拆迁与被拆迁双方利益的博弈,是极端现象、少数概率。”

    他认为这不仅损害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生命尊严,也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难道暴力真是拆迁的孪生兄弟?答案是否定的,违法强拆、暴力拆迁仅是拆迁的“畸形产物”,违法强拆、暴力拆迁为何总是此起彼伏?又如何才能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这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通知》给新《条例》打补钉?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时隔不久,5月13日国务院又下发通知,新《条例》和《通知》一前一后的出台,难道《通知》是给新《条例》打补钉?我们就此采访了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穆耸律师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吕国华律师。

    在新条例相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的亮点上,穆耸律师表示,新条例从很大程度上站在民众角度,更大地保障了民众的利益。首先实施征收的主体由以前的建设单位和非盈利单位,改变为现在只能由非盈利单位征收。其次,征收补偿上,新条例要求要补偿到位,专款专用,民众可以自己选择评估机构。吕国华律师在与穆耸律师提出相同观点之外,他还谈了以下三点看法:一是新条例初步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在与物权法衔接的同时,也弥补了物权法的缺憾,但由于将争议最大的“旧城改建”列入了公共利益的范畴,使这个最大的亮点随即黯然失色。二是新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更简单,只需要地方政府作出一个征收决定,即可启动征收程序;旧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的启动需要立项、规划、土地批准和颁发拆迁许可证等多个程序。三是新条例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主体统一赋予地方人民法院行使,即在强制征收中实行单轨制,改变了旧条例中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均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双轨制。

    吕国华律师说,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的暴力拆迁、野蛮拆迁和非法强制征收活动并未停止,甚至在局部地区愈演愈烈。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一些地方行政干预司法呈现常态化,地方法院作为强制征收和强制拆迁的唯一执行主体,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地方政府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的工具,群众的抵触情绪更加激烈。这与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不符合。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此通知系在新条例实施过程中为根除非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现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震慑非法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产生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仅仅通过专项检查仍然无法根除非法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通知所起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穆耸律师则认为每一个新的法律颁布之后,地方政府要有一个熟悉的过程,现在属于新条例实施的过渡期,国务院的通知是对新条例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也是进一步督促落实,可见,通知是对新条例的夯实和强调。

拆迁、暴力与暴利

    为何见诸媒体的拆迁事件都是暴力与暴利的结合体呢?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秘书长蔡义鸿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拆迁与被拆迁所涉及标的对象的价值(利益)太大了,双方到了可以为此以‘生死相威胁或恐吓’甚至‘付出生命’的境地。”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城市拆迁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整体来看,绝大部分的拆迁都是合理的、和谐的,但总是有一小部分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令人不快。

    这是因为,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经济实力、信息透明与政策资源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平等,在知情权方面被拆迁方往往是非常弱势。因此,一旦发生对抗,往往是采取异常极端的方式。例如: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唐福珍汽油自焚案例;2009年11月27日凌晨,贵阳市8户人家被突然闯入的一伙来历不明的人,以暴力手段破门强拆。 

    然而,另一个案例却让人们明白什么叫“强势”。2010年6月,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报道了一家位于北京闹市区的钉子户。位于北京三四环之间的曙光西路上,几间破旧的平房占据着马路整整3年,因房屋未拆,新修的市政干道,在此处被迫瘦身:双向八车道的马路在这里只剩下两条车道。这片房屋就像一个孤岛,矗立在十字路口。对于2003年朝阳区太阳宫乡提出的45万元补偿,户主无法接受。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户主表示,要按现在的市价算。该区域目前的房价在每平米3万元左右,按户主的算法,这几间平房的补偿在600万元左右。

    可见,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利益使然!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对动拆单位来说,早早拆迁提前完成项目,可赢得丰厚利润;对地方政府来说,项目早点完成可出政绩。因此,在个别地方,当拆迁遇到阻力时,不见春风化雨,却见强蛮使横。而那些跑到房顶上,撒一身汽油的被拆迁户,未必是真的想死,如果想死的话,钱财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他又争个什么劲呢,那就只有一个可能,要么是无奈之举,要么就是为了争取利益的最大化,而手中唯一能下的赌注就是生命了,所以才会有一而再再而三的自焚惨剧发生。 

法治,让拆迁远离暴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量还会不断增大。怎样终结违法强拆、暴力拆迁,实现和谐拆迁,这是各级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去年,美国电影《阿凡达》在中国上映时,国内一些媒体和精英人士把这部电影看成是“钉子户对抗暴力强拆”而获胜的成功典范。事实上,美国的暴力强拆至少延续了100多年。可见,拆迁中的暴力对抗是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病,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减少和避免这种事件的发生,结合新《条例》和《通知》精神,众多专家为此纷纷支招: 

    1 、先补偿屋主后拆迁: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2、 公共和商业利益分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而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3 、确定争议解决机制: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毛主席对于拆迁曾经有过一段很有名的议论。当年他在中央的某次全会上说:“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

    实践也表明,只有在完善法规、规范拆迁行为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才能最终有效避免违法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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