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上半年已开始组织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国土部会议表示,一些地方政府违规征地导致土地撂荒闲置,将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拆迁行为,化解征地矛盾。(8月17日《新京报》)
继今年初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后,有关方面又紧锣密鼓地修订《土地管理法》,在为建立集体土地征补法规创造大前提的同时,组织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这无疑是遏制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征收征用、拆迁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在更大范围化解征地拆迁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举措。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日前主办的一个论坛上,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土地管理法修改领导小组副组长甘藏春表示,当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既然作为正在组织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的上位法——《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那么将来出台的这个法规也应该重在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而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给予被征地、被拆迁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但笔者注意到,这一正在组织起草的法规较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名称上却少了“补偿”二字,这是否意味着这一新的法规不会将对失地农民的合理经济补偿作为重点呢?
从近些年来发生在各地的征地拆迁纠纷、矛盾冲突来看,集体土地上问题的比国有土地上的问题要多,而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合理、不到位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而长期以来土地出让入尚不公开透明,失地农民也就对其失去了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农民的补偿是否合理也就无法衡量,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也就便于少数人“暗箱操作”,由此滋生腐败,本应给予失地农民的补偿款就有可能被层层截留、克扣,成为少数人随意挥霍浪费的“私房钱”,矛盾冲突也会因此而暴发。
因此,建立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规范绝不可忽视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问题,不仅相关法规在名称上不能没有“补偿”二字,而且在内容上更应该有所强化。建议将目前还散见于一些部门出台的对失地农民给予经济补偿的政策性规定进行全面整合,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法规,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形成刚性约束,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要明确规定政府必须公开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使用的明细项目及其金额,以满足公众尤其是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便于其行使监督权,从而防止和避免土地出让金使用上的“暗箱操作”、腐败行为和随意性,以确保被征地农民获取合理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