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通过碳产权来认识环境产权的真谛。环境中排放的碳虽然作为一种气体也是一种物质存在,但这种物质在世界上原本并无产权属性,既没有产权界定,也没有产权交易,因为它既不是商品,也不是资产。然而,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使碳排放具有了经济价值。因为依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为了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气候危机,碳排放被限制,碳减排被强制,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按照经济学的稀缺资源理论,碳自然就有了内在的经济价值,碳排放指标就变成了稀缺的“经济资源”。于是,人类创造出一种新商品——排放权,也可称为碳资产或碳产权。以碳产权为轴心,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低碳发展开始出现。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低碳发展”的课题。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回答一个“天问”:天上有环境产权吗?答曰:有。而且,这种产权制度并非某一国家所独有,而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制度文明。
美国产权经济学家哈罗德·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规定其“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产权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如果用直白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产权。依此产权定义来衡量,环境领域也有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也存在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保护等问题。因而,环境产权在理论上是能够成立的。
从实践来看,很多国家已尝试运用环境产权来应对环境挑战。对于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的处理,过去人们比较重视由政府进行干预。这是必要的,特别是我国仍需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同时,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通过产权关系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已出现一定范围的环境补偿,而一些国家则采取了直接市场交易方式,比如碳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制度。这一制度首先被美国环保署付诸实施,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也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实践。
创建环境产权制度,需要以环境产权界定制度、交易制度、保护制度为基本架构,其中环境产权界定制度是前提和基础。产权界定制度对产权体系中的诸种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归属的主体、份额以及各种权利的分割或分配。具体来说,凡是为创造良好环境作出贡献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对其贡献作出界定,以便使其获得环境产权收益;凡是享受了环境外部经济效用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对其受益作出界定,以便使其向环境产权占有者支付相应的“回馈”;凡是对环境造成侵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对其侵害作出界定,以便使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凡是遭受环境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对其受损作出界定,以便使其向环境产权侵害者索取相应补偿。简言之,贡献者获益,侵害者受损;无贡献而搭便车获益者应付费用,无侵害而无辜受损者应获补偿。
一位产权经济学家曾讲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产权界定越明确,财富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产权的价值就越大。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有16个,其中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指标就有11个。这充分显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发展绿色经济的决心。把纲要的要求落到实处,需要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指标分解落实机制,将这些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有的分解到企业,从而为考核、评估地方与企业的贡献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做好环境产权的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工作,以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为实施环境产权交易提供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