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今后的经济社会生活将产生深远影响。
01
新条例有哪些突破?
今年4月21日,国务院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分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经过两次修订,现在制度也变得更加完善,对于农村目前的一些问题也制定了针对性政策,不仅起到了保护的作用,还保障了农民的土地和住房权益。
七个禁止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5.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6.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7.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四个突破
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油、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2.加重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亮点一:非法占用土地罚款,从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提升至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亮点二: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建设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
4.维护农民权益。
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亮点一:《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以及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这些程序,涉及了从征收启动到公告到实施的全流程,就是要通过程序的完善来保护我们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益。
可见,唤醒农村沉睡的土地,成为激活生产要素活力、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一招。
02
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在农村,村民用作住宅保障的用地被称为宅基地,它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并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
新《条例》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0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对集体土地的统一征收管理,这意味着除了农民住房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村的公共事业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必须实行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进行统一供应。而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城市农村的土地双轨制已经渐渐成为了发展的瓶颈。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改变了过去农村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局面。
这将会大幅度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赋予他们更多财产权利。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魏莉华指出,“这次我们也明确了整个出让的方式,你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你出让合同应当包括的一些内容,双方权益的一些保障,争议的一些解决,以及如果提前收回怎么来补偿等等。”
事实上,40多年前,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化了土地在农村内部的配置,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而今,农地入市使农村土地得以在农村以外的区域优化配置,必将释放更大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