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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 (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或特别合作区)
时间:2021-05-25 10:36:28  来源:城市化网 
       1、“经济特区”的简称。中央政府赋予经济特区引进项目审批权、人员因公出国出港审批权、外贸出口权、外汇管理权及许多其它经济管理权限,并且在包括税收、外汇管理、银行信贷、劳动用工以及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

  中国经济特区有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喀什、霍尔果斯。


  2、“特别行政区”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国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3、“特别合作区”的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政策地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合作区是广东省以先富带动后富解决个别市发展滞后下来的问题、汕尾发展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合作区域。特别合作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省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合作区的成立,有助于发展汕尾落后的局面、有利于深圳和汕尾的繁荣和稳定。
       特别合作区有深汕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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