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自治区民政厅印发《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儿童的保障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各地要在《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将监护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两种情形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畴。
《通知》要求,各盟市民政局要督导旗县(市、区)民政局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要优化认定程序、精准认定保障对象,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