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新办举行例行政策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近日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超排、偷排企业可能会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
《条例》对排污单位应承担的污染治理责任进行了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在减少了对排污单位干扰的同时,也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如果企业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之一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说:“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介绍,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