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赋予乡镇(街道)38项县级审批服务权限。这些审批服务权限原来主要集中于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等部门,包括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房屋租赁情况登记备案、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及保障金给付、困境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再生育审批等等。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指出,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乡镇(街道)实际承接能力,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在目录中认领赋权事项,编制乡镇(街道)具体承接事项目录,依法明确乡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同时,各地要结合赋权情况,积极推动人员力量和公共服务资源向乡镇(街道)下沉,充实基层一线工作力量,加强服务能力,保障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