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从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获悉,在8月18日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中称,在城市管理领域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9月1日,上海城管执法部门开出了首张适用《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8月25日,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岳阳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方舟园广场荣乐中路12弄153号1-2层,发现一家从事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的店铺有店员正在沿街道路上帮客户清洗车辆,路面污水横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8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劝阻当事人已经改正错误。因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且首次被发现,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执法人员2020年9月1日开具了适用本通知的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深受触动,对行政机关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十分认可,表示今后一定做主动做遵规守法的经营者。
附:《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脚手架杆件不符合要求,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或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八、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九、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免罚清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