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在持续推进之中,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日益成为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城市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以此为对象的城市管理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全过程。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城市管理,就是要把性别平等的意识纳入城市管理决策和行为的主流,分析、评估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对女性和男性产生的影响,在制定公共政策、设计公用设施、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时把性别平等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两性能够平等受益,并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主流的提法,最早集中反映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之后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是保证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手段和工具,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对女性和男性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目前,对包括城市管理在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对其过程与结果的性别平等状况进行评估,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球性的共识和做法。
在中国,社会性别主流化也得到了积极倡导和持续推进。特别是在1995年,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庄严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2010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三八”妇女节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积极为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创造条件。
当前,各地都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城市管理亦应把以人为本置于核心的位置,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导向。性别平等既是以人为本的题中要义,也是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在城市管理中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努力建设“性别友好型”城市,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延伸和具体化,一个以人为本的城市没有理由不成为“性别友好型”城市。
另一方面,女性作为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也是城市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建设“性别友好型”城市必将进一步调动女性参与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激发活力,涌流智慧,发挥“半边天”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共建共享城市的现代化。
因此,在城市管理中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建设“性别友好型”城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没有两性的平等发展就很难说实现了科学发展,没有两性的和谐也很难达至社会的和谐,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可以用这个城市性别平等的实现程度作为其天然的尺度。
一个城市到底是不是性别友好的城市,性别友好的程度如何,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可以量化的指标体系予以评测,可以称之为“性别友好指数”。但这需要深入细致的研究,进行科学的指标筛选和精确的量化设计。本文的若干考量,更多的是一种方向性的提示。
1.性别发展指数和性别赋权指数可以作为评价城市性别友好程度的基础指标。
上世纪后半叶开始,人类开始反思战后快速发展的经济和资源、环境、人口之间的尖锐矛盾,可持续和全面发展的理念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上世纪90年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相继推出了人类发展指数(HDI)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性别发展指数(GDI)和性别赋权指数(GEM)等指标体系,藉以评价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的状况以及性别平等和公正的问题。
人类发展指数由预期寿命指数、教育指数(包括成人识字率及小学、中学、大学的综合毛入学率)和人均GDP指数(购买力平价)三大指标复合构成,用以评价各国人类发展的综合水平。性别发展指数是人类发展指数在性别不平等问题上的加权处理,即男女平等在上述指标上的表现,依据的是分性别的统计,两者之间的比较可以测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性别发展差异,数值越接近1,表明该国家和地区在人类发展上的性别差异越小,平等程度越高。性别赋权指数以男女议员的比例,高级职位、管理层、专业技术工作者的比例及收入差别为测算依据,用以评估女性和男性能否平等参与政治、经济和决策。这些参与的性别差距越大,性别赋权指数就越低。
上述指标体系虽然不能涵盖人类发展和性别平等的所有方面,但较为科学和简便,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运用。因此,一个城市的性别发展指数和性别赋权指数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衡量这个城市的性别平等状况的。
2.城市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城市规划是否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
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具有刚性约束力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确定了健康、教育、经济、决策与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七个发展领域及各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从制度层面评价一个城市性别友好的程度,就是要看其在制定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城市规划,特别是在编制本地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时,是否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国家维护妇女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是否提出了明确的促进性别平等的目标、措施及监测评估机制,以实现两性的平等发展和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
深圳市酝酿推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是我国首部全面推进性别平等的地方法规,具有立法创新的意义。该《条例(草案)》确立的配额制、优惠制等暂时特别措施以及双亲育婴假制度、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弹性退休制度、生育津贴制度等,将有效促进深圳实现性别平等的进程。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了性别统计、公共政策性别分析、性别预算、性别审计等一系列重要制度,提议设置市平等机会委员会作为实施法规的专门机构,切实将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深圳探索、创新顶层设计以推进性别平等的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参考借鉴。
3.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是否体现两性的平等共享、是否关切女性的特殊需求。
评估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性别平等状况,更多反映的是这个城市性别友好的硬环境。男女厕位比例的调整,是目前较被关注的领域。近年来,广州、重庆等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议以立法形式明确男女公厕的比例为1∶1.15或2∶3。珠海去年立法规定男女公厕比例为1∶1.5。而在上海世博会运营期间,世博园区这一比例已经达到1∶2.5。
事实上,这样的关注和审视还应该扩展至更大的范畴。譬如,女性获得创业就业培训和金融支持的平等机会;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以及妇产科的数量和质量;生育保险及津贴、免费妇科检查和围产保健的覆盖面;城市各级妇联组织获得妇女工作经费支持及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的情况;妇女组织的发展和参与城市管理的活跃状况;城市公共安全状况特别是针对女性的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率;零家庭暴力社区的推广、警察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以及妇女临时庇护所等援助“家暴”受害妇女的措施;公共交通设施设立女士专区或专厢的数量;对贫困母亲、单亲母亲和老年妇女的救济制度;对城市流动妇女的服务举措;在数字城市建设中消除数字性别鸿沟的努力,等等。
4.城市主流文化和市民的性别观念是否体现两性平等的价值观。
性别平等属于基本人权,涉及一个城市的价值观和社会正义,应该在城市主流文化和市民的性别观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方面的评估是对城市性别友好软环境的考察。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而价值观又是文化的核心,因此,一个城市的主流文化是否内涵了性别平等的理念,并作为其核心价值观之一,往往对这个城市的性别友好状况起着决定性的影响。
这方面的具体考察,可以从城市文化建设的显性形态入手,比如市民文明公约和移风易俗等城市精神文明创建中关于尊重女性和性别平等的倡导,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对女性健康形象和性别平等理念的传播,婚姻家庭中两性平等关系的推进,城市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公共礼仪对女性的尊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知晓率以及市民的性别观念对男女平等的认同度,建立职场反性骚扰机制和遏制美女经济等低俗现象的共识与行动,等等。
5.女性对城市性别友好状况的主观感受。
如同一个城市是不是幸福城市,不能脱离市民的主观感受一样,一个城市是不是性别友好城市,也离不开女性的主观评价。这种评价具有很强的个体性和主观性,但同时也是对城市软硬环境是否性别友好的综合判断和感受,可以通过科学的民意调查获得比较准确的度量,并在城市性别友好指数中占有相应的权重。
每一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发展定位,这既植根于原有的历史积淀和文化传统,也与这个城市的未来愿景有关。国际化大都市、环境友好型城市、低碳城市、运动休闲城市、区域中心城市……林林总总的目标指向中,似乎缺乏一个与两性平等相关的愿景——建设一个性别友好型的城市。这就是本文的出发点,希望并倡导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城市是一个尊重女性的价值和尊严、关切女性的特殊需求、有利于两性平等发展的幸福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