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
办法旨在规范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办法规定,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实施,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评价命名一次,三年后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
办法明确,创建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
办法强调,要加强监督管理,规定了取消参评城市参评资格以及撤销已命名城市的具体情形,对评价过程中廉洁自律、信息保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鼓励地方政府对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创建工作,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制定并细化了城市安全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应急救援和安全状况等六个方面的指标,为城市创建、省级复核以及国家评议提供量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