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今天,一份名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在科技部官方网站公布,其中明确写入了针对科研失信行为的10条处理措施。
这份文件由科技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0个部门共同发布,已由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除了明确处理措施外,文件还对科研失信行为作出了具体界定,明确了被调查人、所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职责分工。
该文件明确,“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若发生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此外,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等等。
至于处理措施,具体表述为: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其它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还规定了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时限: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