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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放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时间:2019-01-29 16:17: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赵建华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29日在北京表示,这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先手棋”,通过扩大优惠范围、增加相关优惠税种等,彰显了普惠性减税、实质性减税。

  国家税务总局29日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蔡自力介绍,此次新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通过放宽标准,扩大了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优惠范围。

  ——放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人民币,下同)提高至10万元。

  ——放宽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将年应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到不超过5000万元。

  ——放宽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提高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提高到均不超过5000万元,与新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蔡自力还介绍,在放宽标准、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还增加了相关优惠税种。税种增加后,税收优惠覆盖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税种。

  此外,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可以再减半;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已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及附加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叠加享受此次地方新出台的减征优惠。

  蔡自力表示,此次新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统筹考虑了各地实际情况。6个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减征优惠,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同时,统筹考虑了新老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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