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两部委: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货币化补偿及安置住房免征个税
时间:2018-12-19 15:28:44  来源:中国网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通知称,在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将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