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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没有理由拒绝多样性
时间:2011-05-25 09:46:18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秋风 

《未来没有城中村》一书,描述和讨论的主题是城中村的生态,及生活在城中村的人们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命运。城中村是中国特色的城市化过程中引人注目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制度原因是城乡分割制度。它主要体现为两点:第一,土地的城乡分割制度。第二,公共服务与福利供应的城乡分割制度。城中村是城乡居民权利与福利的不平等的产物,这种制度性不平等在城中村边界的两侧表现得最为突出。

但是,城市化本身总是呈现为一个自发秩序过程,而不会因为城市政府的刻意选择而改变方向。对城中村,政府难以提供城市生活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政府没有把城中村纳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中。由此就形成了人们熟悉且痛惜的城中村“脏、乱、差”现象。但是,这种脏乱差不是因为农民的素质太低、生活方式落后,也不是因为外来人口的素质太低。形成城中村脏乱差的制度根源是政府没有对这里承担公共治理责任。

城市政府却常常以城中村“脏、乱、差”为由来整顿城中村,进而消灭城中村。政府消灭的办法有时是简单的,那就是与商业化的房地产开发商联手,征收农民的土地。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全面顾及农民在土地上已经形成的利益和权利,提供给农民的补偿通常不够合理。有时,会给那些幸运的农民提供较高的货币补偿。尽管如此,这些农民将被城市工商业体系边缘化。同时,成片的大规模开发摧毁原有的乡村聚落结构,导致乡民原有的生活样态和文化生活发生断裂。

因此,现有的城中村改造模式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当然,城中村需要改造,但是,改造过程必须另起炉灶。为此,需要树立一种新的城市化观念,彻底颠覆现有的城乡分割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的平等与福利的均等化。

第一,城市化不是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恐怕更多的只是确认当时既成的土地占有事实,而不能被理解为对未来的一项规定,因为它根本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原则和程序。把《宪法》这一条款理解为城市化只能在国有土地上展开,显然不合乎当初的立宪意图。事实上,各国经验也证明,城市化进展是否顺利,与土地的所有权在谁手中,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政府必须对农民、对乡村地区承担起政治、法律和财政责任,在同一辖区内,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供应的均等化。

上述两项制度变革其实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城市化完全可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那么,城中村改造就不必以政府征收农民土地为前提。农民可以继续保持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像政府对待国有土地一样,转让其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当然,农民也完全可以继续占有、经营自己的土地。将这些产权在农民手中的乡村地区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通过乡村集体组织指导农民,或者鼓励农民自愿组织,自行对街区布局、建筑进行改造。这种改造可以渐进方式进行,给农民留出充分的准备与改造时间。

由此,这些夹杂在城区中的乡村将渐进地发生变化,这里的人们将可以更为充分地享受到城市化的便利。由于改造不是全盘摧毁式的改造,而是渐进式的改造,因而,城市化的过程将不会造成原有聚落形态、生活样态的断裂,而将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城中村的文化将因此而保持一定连续性,尽管会发生某种转换。这些地方将与周边形成的城区有一定区别,但任何一个城市都没有理由拒绝多样性。

□秋风(《未来没有城中村:一座先锋城市的拆迁造富神话》,陈文定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卓越网、当当网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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