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定义,除了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食品外,还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未予明确标识的食品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中,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类不安全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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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安委办公室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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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并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