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北京将在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试点改革产业用地利用和建设方式,提出多种方式向入园企业提供产业用地。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北京土地学会会长、城市化委员会委员朱道林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谈到了该政策对高精尖企业发展的意义以及下一步如何监管的问题。
在谈到为高精尖产业提供灵活供地方式有何意义时,朱道林说:首先,这次重点应该是从用地方式改革上探索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路径,采取多样化的供地方式适应高精尖企业用地的多样化需求。对于高精尖企业,其发展往往追求短平快,高新技术需要尽快落地占领市场,企业的投资上更多可能用于高技术方面,投资重点往往是人才成本、智力成本,因此通过多样化土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发展的用地成本,适应其发展需求,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我国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主要是以固定年期的出让方式为主,不能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多样化用地需求。因此,北京这次在供地方式多样化方面做了有意义的探索,在支持高精尖企业用地方面进行试点,比较系统全面地提出多样化供地方式。”
过去针对企业的供地方式存在哪些问题?朱道林指出,主要是按规定年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能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用地需求。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按照工业用地出让,年期按规定最长50年,而一般企业的生命周期往往也就10-20年,却要一次性支付5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不仅提高了企业投资的用地成本,而且繁琐的土地出让手续及较长的建设周期,都不能适应高精尖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朱道林认为,这次北京市为高精尖企业提供短期土地租赁、厂房租赁、弹性出让等用地方式,针对性很强,是典型的精细化管理。首先是通过确定明确的准入条件,保证试点政策重点支持真正的高精尖企业发展的用地需求;其次是建立退出机制,到期不续期是要退出的,可以大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度。
他强调,《意见》提出采取“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原则,为保障全程监管奠定了制度基础。加强准入监管,究竟什么样的企业能够纳入试点范围,《意见》规定,将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含地均产出)、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下一步有关部门应该会进一步制订更具体的标准。推行项目承诺制,要求入园企业按照准入条件作出书面承诺,由园区或政府与入园企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并纳入到用地合同中去进行约束,同时对整个过程利用效率是否达到承诺进行监管。强化用途监管,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这是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此外,如果企业到期继续使用土地,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不继续使用的,乃至企业各种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就要严格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