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让业主攥住“钱袋子” 让各方权责归位
时间:2017-12-01 10:53:54  来源:东方网  作者:戴先任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明确共有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规范业委会换届和日常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责任。(11月30日《人民日报》)

    在深圳诞生了国内第一个商品房住宅小区、第一个业主委员会、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此次发布《条例》,也是针对目前物业纠纷多、共有产权属不清、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晰、监管措施手段欠缺等问题进行“对症下药”。

    《条例》明晰共有物业规定,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市场主体地位。如《条例》在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中,明确了共有物业的范围、管理方式并对产权登记提出要求。如不少物业公司会通过出租车位(车库)和架空层、经营配套设施和电梯广告等谋取利益,今后在深圳或许将不再可行,这些属于共有物业的范围,经营所得必须归全体业主所有,必须存入共有资金账户。此举有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一些物业公司将不能再拿业主权益当自己的“自留地”了。

    另外,《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住建部门负责备案,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可以凭代码证到合作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此举让业主大会可以将钱“攥在自己手中”,让业主拥有了主动权,自己当上了“老板”,物业公司则成了“打工”的,让双方的关系回归正常状态。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业主地位,但让“钱袋子”由业委会管,大大增加了业委会的权力,要避免业委会变成以前的物业公司,这就需要对业委会加强监管。对此,《条例》提高了业委会委员的准入门槛,明确了业委会及其委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决策事项属于业主大会保留权利,不得授权业委会行使。除此之外,《条例》还引入业主监事会来对业委会进行掣肘与监管。

    深圳发布的《条例》,旨在加强业主自我管理,对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基于公平合理前提下的调整、厘清与优化,有利于让各方权责归位。这有利于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当权益,有利于社区自治的开展,有助于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法治化水平,对于化解物业纠纷这一久治不愈的“城市病”有很大帮助,有助于促进社区和谐。厘清各利益主体的权利边界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给业主与物业划清权利边界,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环节。

    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加大落实力度,重要的是,要能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小区事务,业主积极参与,才是社区良性运行的最重要推动力。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