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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22天连休8天”只是看上去很美
时间:2017-11-07 10:25:29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张淳艺 

     每月有一次8天长假,但代价是要连续上班22天。近日,贵州省清镇市的工作时制改革试点广受关注。当地宣布,从1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将用半年时间,在全市9个乡镇部分岗位试行这项改革。(11月6日《南方日报》)

  “每月上22天后连休8天”的工时改革,打破了每周五个工作日加双休日的传统模式,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对此,清镇市委组织部表示,试点旨在打好服务“时间差”,解决群众特别是“上班族”上班忙、农民农忙等由于时间关系办事难的问题。

  或许在改革的设计者看来,“上22天连休8天”是两全其美。一方面,政府部门从周一到周日每天都有人上班,极大方便了群众办事。同时,把双休日集中起来,等于每月都有一个黄金周,政府公务员可以用来处理个人事务,或是享受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然而,这样的两全其美,恐怕只是看上去很美。

  首先,“上22天连休8天”不符合自然规律。俗话说:“文武之道,一张一弛”。人毕竟不同于机器,只有劳逸结合,才能确保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现行每周双休的工作制度,是从1995年开始执行的,也是长期实践证明比较科学的。在大家的生物钟已经适应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的情况下,进行大幅度调整,显然不尽合理。“上22天连休8天”看似休息日一个都不少,但连续长时间工作给身心带来的影响,是连续休息无法弥补的,其工作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其次,说是方便群众办事,弄不好反而影响群众办事。乡镇基层事情多、人手少,“一个萝卜一个坑”,连续上班的工时改革,虽然能保证政府部门每天都有人办公,但如果群众前来办事时刚好赶上具体负责人员“连休8天”,临时替岗人员又不了解情况,无疑会带来新的不便。

  此外,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上22天连休8天”显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从报道来看,清镇市工时改革完全是自上而下推行,缺失乡镇干部的声音。

  事实上,要想方便群众办事,政府部门大可实行周末轮流值班制度,确保群众办事有人在、有人管、能管好。工作时制改革不是堆积木,可以随意拼接组合,必须遵循客观规律,统筹各方权益。“上22天连休8天”更像是拍脑袋决策,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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