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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将追刑责
时间:2011-04-25 02:49:42  来源:新京报(北京) 

据新华社电 记者24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国务院食安办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

故意非法添加一律没收非法所得

九部门要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九部门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非食用物质实名购销

九部门明确指出,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九部门强调,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同时,九部门指出,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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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落实查验制度

九部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

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已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多部门督导整治“瘦肉精”

据新华社电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从24日起,对河北、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等十省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此次督导将重点检查“瘦肉精”源头管理、生猪养殖、生猪收购贩运、生猪屠宰、肉品加工、肉品消费餐饮、肉品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职责落实,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及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隐患排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情况。农业部相关负责人称,督导工作的目的是推动各地迅速启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新闻回顾:卫生部农业部公布敌敌畏等非法食品添加物名单

卫生部、农业部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剂名单,包括敌敌畏、罂粟壳、镇定剂等47种违法食用添加物、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动物饲料中使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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